搶孕婦財物致其受傷 被汕頭龍湖法院判有期徒刑加罰金二千

2020-01-03     法治潮陽

日前,汕頭龍湖法院審理了一宗強行搶奪孕婦手中錢包並致被害人摔倒在地受傷的案件,被告人最終因搶奪孕婦受到法律的從重懲處。法官提醒大家:臨近春節,人口流動量大,出門要注意照顧好老人小孩,保管好財物,歡歡喜喜過個好年。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0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鎮至汕頭市龍湖區夏桂埔桂欣西路附近伺機作案。同日17時多,被告人陳某鎮見被害人張某會(已懷孕,預產期為2019年4月23日)步行途經此處,遂尾隨至上述桂欣西路某處,趁被害人不備,突然伸手強行奪走被害人拿在手裡的錢包,錢包內有OPPO牌R15型手機一部(價值2307元)及現金約300元。得手後,被告人逃離現場。上述過程中,被害人摔倒在地受傷。

同年3月22日17時許,被告人在汕頭市龍湖區陳厝合某房內被民警抓獲,民警同時從房間內繳獲被害人被搶OPPO牌R15型手機一部,並於事後將手機發還被害人。

經鑑定,被害人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


龍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奪罪。鑒於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之後,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犯罪對象為孕婦,酌定從重處罰;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最後,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鎮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Skpra28BMH2_cNUgjZ3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