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不贍養老人上法庭,法院判決弘揚正能量

2019-10-11     TV法律微服務

【案例分析】

2017年5月,原告沙秀娥(化名)將養子王天順、女兒王曉霞告上法庭,訴稱女兒王曉霞對其盡了贍養義務,但兒子王天順不但不盡贍養義務,而且還將其拆遷補償款和2.9畝承包地據為已有,更經常無故毆打原告。

養子王天順辯稱,原告為其繼母,在其年幼之時對其經常打罵,嚴重傷害了其幼小的心靈,並在上中學時不供養其繼續讀書,致使其無法完成學業,並偏袒其同父異母的妹妹王曉霞,供妹妹讀了中專並做了人民教師。以至於自己在經濟上無法與其妹妹平等,因此對原告懷恨在心。

原告認為,王天順小時候生性頑劣,不服管教,對其偶有打罵也屬於正常範圍,並無虐待之嫌,且當時的社會環境及教育理念都是棍棒之下出孝子,父母並非出於惡意,王天順並不應當記恨在心。當時家裡經濟狀況不好,只能供養一個孩子上學,無力承擔兩個孩子的學習費用。當時王天順與其妹王曉霞在學業上有天壤之別,王曉霞在學校學習很好,能夠成才,因此和其父商量之後選擇供養女兒繼續上學,並非歧視王天順。

現在,原告丈夫已經去世,原告也已經年邁,喪失勞動能力,全靠其女兒王曉霞贍養,王天順並未盡到贍養義務。為此,原告沙秀娥將兒子王天順、女兒王曉霞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王天順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並歸還原告的2.9畝承包地和1.8萬元現金。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王天順支付原告沙秀娥自2017年5月份(含5月份)開始以後的每月的贍養費360元,該款於每月的第1日支付;被告王天順返還原告沙秀娥的房屋拆遷款補償款18000元。

律師分析

《TV法律微服務》特約律師高慶認為,被告作為原告的繼子,雖非親生,但在其年幼之時已經形成了撫養關係,對原告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對該糾紛的產生應負全部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房屋的拆遷補償款18000元和對被告王天順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部分支持;綜合考慮被告陳某真家庭生活狀況和2017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被告王天順給付原告贍養費每月360元為宜因。

原告已喪失勞動能力,原告名下的2.9畝承包地,被告王天順有義務耕種,但收益應有原告的份額。因原告現在女兒王曉霞處居住,被告王曉霞已盡贍養義務,且原告已明確表示對女兒王曉霞撤回起訴。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七條、十八條、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做出該項判決合理合法。

烏鴉有反哺之義,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為先,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和諧,社會和諧便成了無本之木。本案被告王天順不但不贍養年邁的母親,而且還搶錢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為與中華民族良好的道德傳統背道而馳,格格不入。

人民法院受案後,認為這是一件「審理一案、教育一片」 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張貼開庭公告,以審判的方式審理此案。庭審中,法官的教育、旁聽群眾的議論、母親的控訴指責,形成了一股不可辯駁的正能量,迫使被告王天順當庭承認自己的錯誤做法,跪求母親原諒,並保證認真履行法院判決義務。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的方式,公開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進行審理,結合社會輿論打造「孝道紅黑榜」,不失為審判機關在培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道路上的一種探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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