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一旦入市,會對地產行業有啥影響?

2019-07-31     明源地產研究院

2019年6月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審,集體土地入市再現新進展。在明確非農建設用地不再「必須國有」後,集體土地入市即將迎來重要法律制度保障。

在國有開發容量日漸萎縮的今天,集體土地入市將會對土地市場供應格局產生哪些影響?本期我們將系統梳理集體土地政策衍變過程,盤點潛在入市體量及區域布局,分析土地供應市場新變化。

政策層面

集體土地入市成新土改關鍵

一、背景:集體土地自由流轉受限

城鄉土地二元制的形成有其歷史原因。建國初期我國選擇了重工業導向的趕超型發展戰略,公共資源優先向城市配置,最終形成城鄉分割、城鄉有別的二元制度體系。

在這一制度下,城市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使用權也只能在集體內部流轉。集體土地要入市開發,必須通過政府征地將其變性為國有土地,方可進行。

隨著新型城鎮化的進行,國有建設用地指標捉襟見肘,而集體土地一直處於被割裂的市場,特別是徵收作為非市場化配置手段,導致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價差極大,熱點城市土地徵收、土地出讓和市場交易三者的價格比甚至高達1:10:50,農民無法城鎮化紅利。

二、改革:嚴限入市類型,可融資抵押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我國正式開啟新一輪土改大幕。改革目標為打破現有城鄉土地二元制,建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集體土地入市是本輪土改的關鍵內容,但嚴限入市類型。先行試點入市的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性質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不含宅基地等住宅類用地。

對比新舊政策法規,我們發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要有以下3大特點:

直接入市交易

由「徵收」間接入市改為直接入市。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明確非農建設用地不再「必須國有」,可在一二級市場自由流轉。

融資抵押

放開土地使用權抵押範圍,資本化能力提升。現行法律法規僅在極少數情況下允許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融資,如鄉鎮企業發生破產、兼并,房屋抵押時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融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允許將土地使用權抵押,能較大程度緩解項目融資壓力。

市場化企業參與拿地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允許市場化企業參與。全面放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對象,逐步建立土地供求價格機制。

針對具體流程和落地實施的配套政策亦陸續出台。2016年4月,財政部、國土部制定調節金徵收管理制度,政府徵收一定比例的調節金用於改善農村基礎設施配套,村集體在留下一定比例發展基金後,將剩餘收益分配給農民。

三、試點:成效初顯,但仍進度緩慢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選取北京大興區、上海松江區等33個縣市區先行試點農村「三塊地」改革,三塊地包括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大內容。

目前改革試點已取得階段性成果。截至2018年底,已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1萬餘宗、面積9萬餘畝,總價款約257億元,扣除調節金、稅費等費用,共獲得入市收益178.1億元。但改革試點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原本計劃2017年底完成試點工作,現已兩次延期,計劃於2019年底完成。

入市影響

構建政府和集體雙主體土地供應模式

一、存量規模大,東部沿海「糧倉」豐富

規模方面。現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巨大,約2萬km²,體量為國有建設用地的1/3,若這部分集體土地全被激活,將對未來土地市場供應格局產生巨大影響。

區域分布方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專家劉守英披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主要分布在3類區域:

東部沿海地區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存量最大,尤以廣東、江蘇、浙江等地最盛。改革開放後東部沿海地區製造業迅速發展,大量非農產業在集體土地上建設成各類工業園區和小微型企業,其中很大一部分就缺乏合法用地手續。

這點我們也可以從早期鄉鎮企業分布予以佐證。全國鄉鎮企業主要分布在東部及中部地區,其中東部地區占比近一半,未來這部分鄉鎮企業遺留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總體規模可觀。此外,湖南、四川、河南等中西部省份鄉鎮企業也較多,未來亦存在較多的閒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盤活機會。

城鄉結合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分布也較廣,各個城市都有,尤以特大城市、大城市周邊居多 。既有本地企業占地經營,也有外地企業租用從事各類產業的用地。

鄉鎮中區位較好地段

主要是過去的村辦企業和鄉鎮企業用地,隨著經濟產業轉型,很多已經處於閒置狀態。

二、與國有土地「同台競技」

長期以來,我國土地供應市場由政府獨家壟斷。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將打破現有單一主體供應格局,構建起地方政府和集體雙主體的土地供應模式,保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在同一平台合法交易,具體操作模式與國有土地有所不同:

入市主體

由具有獨立市場法人資格的村/鎮土地聯營公司(股份合作社)申報入市。

入市方式

以北京大興區為例:

  • 入市申報前。各村集體以土地入股等方式組建鎮級土地聯營公司(股份合作社),委託該公司作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

  • 入市交易環節。除按照規定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交易外,鼓勵引入招拍掛等競爭性環節。

  • 入市交易後。鎮級土地聯營公司收到土地價款後,繳納8-30%左右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至區財政局,剩餘收益按股權分配給各村及村民。


三、正面「PK」國有工商業用地

從入市用途來看,集體土地入市主要集中在工業和商業領域。已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中,規劃工礦倉儲用地的占比95%,商服用地占比3%,這部分用地入市可能對國有工業、商業類土地造成衝擊。

特別是城市核心區域內往往分布在大大小小的「城中村」, 內部遺留的廠房和倉庫或閒置荒廢,或低價出租,這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區位優勢明顯,土地價值高,對同類型的國有土地替代程度也越大。

在宅地供應方面,集體土地建設商品住宅窗口仍未打開,短期內對宅地市場衝擊較小。但長期來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將極大補充工業、商業用地量,間接重塑國有建設用地供地結構,未來或提升國有建設用地中用於住宅開發空間。

小結:

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正在漸進式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作為改革重要一環,仍處於起步階段,尚有較多細則亟需釐清。

但隨著中央宏觀層面對集體土地入市持明確支持態度,相關法律法規即將出台,勢必會推動集體土地入市更大範圍內鋪開,未來土地市場供應格局將發生重要變化。

而土地作為房地產開發的「彈藥」,集體土地入市又會帶來哪些房地產開發投資機會?下一期,我們將把重點放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拿地邏輯及操作模式,敬請期待。

來源:保利投顧研究院(ID:PIC_Research),已獲得授權,向原作者表示感謝。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QO_VRmwB8g2yegNDIOB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