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如今絕大多數的職場人知道自己應該享有什麼權益,然而當自身權益真正受到侵害的時候,大部分的人卻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即便有少部分的人知道該怎麼做,也不敢冒著失去工作的風險來選擇維權,畢竟現在的工作實在太難找了。
那最簡單的例子來說,如今存在很多公司不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情況好一點公司會與員工約定轉正後開始繳納社保,情況糟糕一點的乾脆就一直不幫員工繳納社保,能在試用期就幫員工上社保的公司,那簡直是少之又少。
難道員工不知道公司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嗎?肯定知道,但即便知道也很少人敢去社保局投訴要求公司補繳,原因其實很簡單,相比於社會保險員工更在意的是這份每個月能領到工資的工作,所以自然不想「因小失大」了。
但不管怎麼說,勞動法還是在無時無刻的保障所有勞動者的權益,就拿辭職和被辭退來說吧,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要將員工辭退,那麼依照法律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若是員工想要主動辭職,那麼只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就可以了,無需支付任何賠償。
說了那麼多,其實就是希望大家相信,當你在職場上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時候,千萬不要忍氣吞聲,畢竟你背後有國家法律在給你當靠山呢,那麼秉持著讓越來越多人懂法的目的,今天我們來說說辭職需要支付公司違約金的情況!
首先來說說競業限制,部分涉及到公司核心業務的員工在入職的時候,除了與公司簽訂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文本外,還會被公司額外要求籤訂一份保密競業協議,這麼做的目的是防止員工工作一段時間後帶著公司的核心機密跳槽到競品對手那上班。
如果保密競業協議上面有約定,員工離職後兩年內不能到同行業的單位上班,那隻要員工簽了這份協議,就必須遵守,如果在兩年期間跳槽到了同行業的單位上班,那麼一旦被原單位發現,那就必須依照保密競業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然後是服務期約定,部分公司為了培養有能力的員工,會對有能力的員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一般情況下這樣的培訓費用會由公司全部承擔,比如公司出資讓員工去培訓機構深造,那麼作為交換條件,公司會與員工簽訂服務期協議,約定員工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離職,否則就要賠償公司。
當然了,具體要賠償的金額並不是公司說多少就是多少,具體要看公司為員工付了多少的培訓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賠償金不能大於公司培訓員工花費的金額。
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記住了,除了上面兩種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公司是沒有權利要求員工支付任何賠償的,如果你向公司提出辭職,在沒有簽訂保密競業協議和服務期協議的情況下,公司要求你支付賠償金,記得堅定地拒絕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