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丹縣人民法院對山丹縣公安局偵辦的省督「2018.1.1」販賣、運輸毒品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某、馬哈某某(女)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判處被告人馬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0元;依法判處被告人馬一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0元。
案件回顧
案件偵查中,山丹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不畏嚴寒、不怕艱辛,放棄節假日休息,數次到蘭州、臨夏,定西等地開展調查,掌握了販毒人員由臨夏向山丹販運毒品情況。2018年3月,山丹縣公安局開展收網行動,組織多部門聯動,歷經4個月調查布控,先後將運販毒嫌疑人馬奴某某、馬一某某等4人抓獲,繳獲毒品海洛因152.39克,扣押凍結涉毒資金25000餘元,小型機動車兩輛。隨後,禁毒大隊對案件深入調查,查明了馬某某、馬哈某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並將案件移送起訴。
法院審理查明並宣判
2019年8月7日,經山丹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3月初,被告人馬某某、馬哈某某、馬奴某某、馬一某某多次運輸、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並根據犯罪事實和情節,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某某、馬哈某某、馬奴某某、馬一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一年不等,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一審宣判後,四名被告人當庭提出上訴。2019年11月19日,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四名被告人已被投送監獄執行刑罰,其他附加刑正在山丹縣公安局民警配合下有序執行中。
此案的宣判,有力打擊和震懾了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充分彰顯了山丹縣公安局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能力和決心,同時,此案作為山丹縣公安局成功偵辦的涉毒案件中主要被告人「零口供」案件,也為今後類似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借鑑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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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丹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