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進我縣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的深入開展,合理利用縣城現有公共停車資源,緩解停車供需矛盾,規範機動車停車秩序,確保居民安全便捷出行,有效凈化轄區道路交通環境,為賀蘭縣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道路交通實際,賀蘭縣公安局發布關於規範機動車停車秩序的通告。
現就規範全縣機動車停車秩序有關事項
通告如下
一、在縣城建成區及德勝片區內停放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停放在停車場內和有關管理部門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內,臨時停車泊位限制停放時段的,請在規定的時段內停放。
二、在停車場內和臨時停車泊位上停放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停車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有序停放。
三、在未施劃停車泊位的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公共廣場和公共綠地等其他公共區域,禁止機動車輛停放。
四、在消防通道、盲道區域,禁止機動車停放。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占用、損毀、塗改停車泊位。
六、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停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第八條第(九)項之規定處一百元罰款、記3分。
七、未按照停車泊位指示方向停車及超出標線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駕駛人在現場的,予以口頭警告,責令立即駛離或按照規定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不服從指揮的,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第(十一)項之規定,處一百元罰款。
八、擅自設置或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影響機動車在泊位內停車的,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五百元罰款。
九、廣大駕駛員應自覺遵守車輛停放管理規定,有序、規範、入位停車,為賀蘭縣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共同努力。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賀蘭縣公安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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