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首例疫情期間發生的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被提起公訴

2020-03-10     法制日報

全媒體記者徐鵬



記者今天從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獲悉,3月9日,西寧市湟中縣檢察院對新冠肺炎已治癒的犯罪嫌疑人苟某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提起公訴。這是青海首例疫情期間發生的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後,西寧市湟中縣檢察院僅用三天即提起公訴。

經查,西寧市湟中縣某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市經營蘭州拉麵館。2020年1月17日自武漢返回西寧,乘朋友私家車在西寧市就餐後返回家中,當晚出現咳嗽、發熱、乏力症狀。1月19日至本村清真寺做禮拜、探望親戚,接觸多人。1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苟某在工作人員兩次前往其家中開展疫情排查時均謊稱已返寧40餘天。1月22日至26日,為外甥籌備並參加婚禮,期間接觸多人。1月27日,苟某病情加重,其母親和妹妹陪同乘坐計程車至省紅十字醫院就診。1月30日,經青海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覆核,認定為新冠病毒肺炎確診病例。苟某被診斷為感染新冠病毒後,對衛生疾控部門調查工作人員刻意隱瞞其行蹤軌跡、密切接觸人員情況,妨礙流行病調查等預防、控制措施實施,導致900人被隔離,密切接觸人員中3人被確診感染新冠病毒。

1月31日,西寧市公安局對苟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當日,西寧市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件情況,引導偵查取證。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於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後果嚴重、情節惡劣的,以及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本案犯罪嫌疑人苟某對自己已感染新冠肺炎並不知情,其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建議公安機關改變案件定性。

2月15日公安機關採納西寧市檢察院意見,以犯罪嫌疑人苟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其監視居住,3月5日,西寧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西寧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次日,西寧市檢察院按照案件管轄規定交西寧市湟中縣檢察院辦理。

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PhOhxHABgx9BqZZIiV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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