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關係著每一個人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將於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新規中
天津醫保參保範圍
繳費時間和報銷待遇
都有了具體規定
近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省級層面涵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八章五十二條,明確了「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提出「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為補充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的目標。同時,規範了參保繳費、待遇保障、經辦服務、基金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內容。
小編為你一一梳理重點
今後天津
醫保繳費、待遇都怎樣規定?
快來了解
推進醫保制度全覆蓋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兒童和其他未就業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職工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企業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同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其他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醫保繳費標準確定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個人不繳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照本市繳費費率和個人繳費基數確定。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個人繳納和政府補助相結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和重度殘疾人等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補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應當在每年九月至十二月的集中參保繳費期內,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未及時繳納的,可以按照規定補繳。
《條例》還明確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等情況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並適時作相應調整。
享受醫保待遇條件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自繳費當月起、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自連續繳費滿六個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內繳費的,享受待遇的期限為繳費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
職工退休後享受醫保待遇條件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男不少於二十五年、女不少於二十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少於五年的,退休後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適時調整醫保支付政策
參保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住院、門(急)診普通疾病和門診特定疾病等醫療費用報銷待遇。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適時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的具體方案和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以申請家庭病床治療。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報銷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市統籌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應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確保基金穩定、可持續運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
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有效運行。加強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在提供醫藥服務時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就醫或者購藥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並不得出借、出租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定點醫藥機構騙保法律責任
定點醫藥機構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虛構醫藥服務或者偽造、變造就診記錄、票據的;
辦理冒名就醫、虛假住院的;
偽造、變造相關證明辦理門診特定疾病登記的;
申報非定點醫藥機構或者暫停服務協議醫藥機構發生的費用的;
冒用、斂存他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冒用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藥師名義申報醫療費用的;
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情形。
參保人員或者其他人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冒名就醫購藥,或者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借、出租的;
偽造、變造報銷票據、醫療文書等的;
偽造、變造相關證明騙取門診特定疾病待遇資格的;
使用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賣牟利的;
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其他情形。
此外,《條例》還規定本市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關天津地鐵、規劃、拆遷、落戶、房價、公積金、社保等消息...您可以長按文末二維碼,關注【天津本地寶】頭條號,私信發送【關鍵詞】即可,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