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轉25萬元到他人帳戶,法院:不當得利應返還!

2019-09-13     和田網警巡查執法

生活中,如果錯將錢款轉給他人,這筆轉錯的款項對他人而言,屬於不當得利嗎?

謝某在承建某公司工程時,將部分項目工程分包給李某。2018年底,雙方對已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後確認尚余尾款58萬餘元未支付,約定工程全部完工驗收後再行支付。2019年1月12日,因李某急需資金周轉,謝某讓財務人員暫付給李某25萬元工程款。財務人員卻誤將16萬餘元、42萬餘元及25萬元分次轉入李某的銀行帳戶,即等於謝某在李某承建工程尚未完全完工及驗收的情況下,已經結清所有工程款,並多支付了25萬元給李某。


謝某發現後,多次聯繫李某退還多支付的25萬元,但李某卻不予答覆。「君子愛財,應取之有道,在工程未完全完工及驗收的情況下,工程款結清就結清了,畢竟這是他應得的。但是多轉的25萬元,不是他應得的,他卻拒不返還,這就不對了。」謝某義憤填膺地說,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韶關南雄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不當得利糾紛。謝某、李某結算後,確認謝某欠李某工程款58萬餘元。謝某的財務人員共將83萬元轉入了李某帳戶,即超出工程款支付25萬元給李某,對此李某未予以否認,在謝某催還時,僅僅以目前沒有錢為由推脫。在進入訴訟程序後,李某已返還20萬元給謝某,該事實也可證明李某取得該25萬元系不當得利。故法院依法判決李某返還剩餘5萬元給謝某。

法官說法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李某便是在沒有合法依據的前提下,占有謝某的25萬元,致謝某遭受損失,構成不當得利。

法官提醒,在經濟往來中交易雙方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如果他人疏忽大意轉錯或者多轉款項,受益人應及時返還;拒不返還的,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之訴,請求返還。​​​​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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