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外擺放屢教不改?臨河一水產店被「頂格」處罰千元

2020-01-09     杭後新聞

占用公共場地、城市道路、店外經營,這些看似尋常不過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城市的文明形象,而且影響行人通行。12月7日,臨河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金川中隊對臨河光明西街路南一水產門店屢教不改的店外經營行為給予1000元的行政處罰。

據該局金川中隊有關負責人介紹,當日上午10點多,金川中隊執法人員在巡查至光明西街附近時,發現北歐印象小區北門西側一水產門店存在超出門店經營的情況,店門外擺放了幾箱冷凍水產品,四周還七零八落地堆放著若干張牛皮箱紙片。而放眼觀看,周邊商鋪門前都空無一物,只有這家水產門店存在店外擺放現象。

據管區執法人員說,上述水產門店店外擺放行為由來已久,平時就總是將貨物堆放於門前停放的一輛三輪車上,執法人員考慮到商鋪有裝卸貨物需求,執法人員就秉承「執法文明」的理念,對店主藺某進行勸導與教育並舉的嚴肅告知,但藺某置若罔聞,對執法人員不予理睬。不僅如此,臨近年關,藺某更加「肆無忌憚」,直接將貨物擺放到店門外,根本不聽從執法人員管理。

「對個別商戶的違章行為放縱不管,就是對其他商戶管理的不公」,針對上述水產門店屢教不改的店外擺放行為,執法人員遵循「嚴格執法」的原則,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對此水產門店店主藺某給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小貼士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組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內容來源:臨河城管

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PIELiW8BMH2_cNUgG9X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