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省市場監管局就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相關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一級巡視員胡鳳蓮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市場交易監督管理處主要負責人介紹相關工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文字實錄
宣傳與應急管理處處長王飛
王飛:
各位新聞媒體記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是2019年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的最後一場新聞發布會,發布的主要內容是汽車銷售、房地產業和網絡市場等行業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出席今天發布會的有省市場監管局一級巡視員胡鳳蓮同志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處處長邢朝義同志和副處長王守業同志以及國浩律師(太原)事務所王銀栓律師。我是宣傳與應急管理處處長王飛。
下面請省市場監管局一級巡視員胡鳳蓮同志發布2019年汽車銷售、房地產業和網絡市場等行業10條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
一級巡視員胡鳳蓮
胡鳳蓮:
各位新聞媒體記者朋友們,大家上午好。
近年來,企業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成為了消費領域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反映較為突出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有效遏制消費領域「霸王條款」現象,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對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要求,全省市場監管系統統一工作部署,本著矯正一類合同、查處一批違法案件、規範一個行業的目的,重點針對房地產業和汽車買賣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開展集中規範整治。對往年開展的網絡市場不公平格式條款規範整治工作進行「回頭看」。
通過集中規範整治專項執法行動,省市場監管局對發現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違規行為,積極開展行政指導,通過約談整改等方式,加強對相關企業的引導,督促企業自查自糾,進一步規範經營者的合同格式條款行為,切實維護合同公平正義,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一年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備案格式合同共計377份,查辦合同違法案件31件,收集整理各類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300餘條,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30份,對經營者逾期不改的,將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和《山西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罰。
12月25日,省市場監管局邀請法律專家團隊評審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52項122條,經初步篩選面向社會公布首批涉及房地產、汽車買賣和網絡交易市場等行業10種涉嫌違法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提醒消費者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下面,我發布2018-2019年度山西省房地產交易、汽車買賣和網絡交易市場等行業十種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一、汽車銷售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1.利用合同約定免除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
2.經營者以合同條款免除產品質量保證責任。
3.經營者以交付時消費者檢驗為由免除己方責任。
4.濫用預付款、定金的概念。
5.限縮經營者責任的條款。
二、房地產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6.混淆不可抗力概念。
7.捆綁收費。
8.免除逾期交房責任。
9.合同雙方責任不對等。
三、網絡市場相關不公平格式條款
10.默示同意其他服務。
王飛:
下面請國浩律師(太原)事務所王銀栓律師解讀部分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意見。
國浩律師(太原)事務所王銀栓律師
王銀栓:
第一部分 汽車銷售市場不公平格式條款評審意見
一、利用合同約定免除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
條款內容:
《某品牌汽車買賣合同》「乙方與甲方的所有交易款項,(包括但不限於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購車款,精品款,維修款、上牌費用等)應轉至甲方指定的帳戶,如交易款項沒有進入以下指定帳戶,或乙方與個人進行現金交易的,所發生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規定,上述條款違法之處在於將本應由銷售方承擔的責任以合同約定的形式予以免除。
上述狀況產生的原因一般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消費者將款項交至經營者財務部門,而經營者財務人員操作失誤導致交易失敗,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屬於職務行為,屬於經營者內部管理不善,應由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二是消費者將款項交至經營者非財務人員或其他第三人,但經營者負有監督其員工場外交易、阻止第三人偽裝成汽車銷售/產品銷售人員並騙取客戶財產的責任。經營者可以在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識,做到合理應盡的義務以提示消費者,但不能在合同中將經營者的管理責任轉嫁至消費者,以此免除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和管理責任。
二、經營者以合同條款免除產品質量保證責任
條款內容:
《某汽車品牌汽車買賣合同》「如按乙方要求或經乙方許可後對合同標的車輛進行改裝或加裝精品,因該改裝或加裝部分的產品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任,甲方概不負責。」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等規定,銷售的產品應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售出的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上述合同條款中,若車輛經甲方改裝,則甲方對乙方提供了產品和改裝服務,甲方應負責改裝部分的產品質量保證責任,因甲方改裝造成車輛發生產品質量瑕疵,應由甲方承擔產品質量保證責任。若乙方私自在第三方改裝車輛,則改裝部位及因改裝造成車輛其它部分發生質量問題,則應由第三方承擔產品質量保證責任,但非因改裝原因產生的產品質量問題,仍由甲方承擔產品質量保證責任。
三、經營者以交付時消費者檢驗為由免除己方責任
條款內容:
1.《某汽車品牌買賣合同》「車輛交接時當場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對外觀有異議,應當場向甲方提出,車輛交付後甲方不再承擔責任」。
2.《某汽車品牌產品購銷合同》「[合同車輛]驗收應於交貨當日在交貨地點進行。驗收完成後,雙方應共同簽署驗車交接單,乙方未提出異議,則視為甲方交付的[合同車輛]之數量和質量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3.《某汽車品牌銷售合同》「甲方應對[合同車輛]的型號、外觀、內飾、配置、功能、隨車物品和文件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有異議應當場向乙方提出。否則[合同車輛]交付完畢後發現前述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驗收完畢後,即視為乙方交付的[合同車輛]符合本合同規定,質量合格,交付完畢。」。
4.《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車分期還款合同》「對在使用後發現汽車重大質量問題,乙方應在購買後五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並提出處理意見,否則視為汽車質量符合規定。」
點評:以上條款不合法、不公平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在汽車交易期間,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信息的權利,經營者有義務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商品的性能、型號、使用時注意事項、或存在的瑕疵等情形告知消費者,同時消費者也有知悉商品信息的權利。而以上條款僅就消費者驗收義務進行了約定,排除了經營者自身對商品信息的告知義務。
第二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簽收貨物時買受人僅對貨物的數量及外觀瑕疵負有檢驗義務,對於隱蔽的質量瑕疵,則規定了兩年的提出異議時間,如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另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家用汽車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行程6萬公里,三包期限不得低於2年或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而以上條款均對消費者驗收車輛時做出了規避經營者產品質量保證責任的約定,從而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應認定為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第三點:
以上條款混淆了對於外觀瑕疵和質量瑕疵的認定,或在合同語言組織上規避了質量保證責任。如「甲、乙雙方簽署車輛驗收交接單或乙方將[合同車輛]交付給甲方後,即視為乙方交付的[合同車輛]符合本合同規定,質量合格,交付完畢」;又如「車輛交接時當場驗收,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以上條款均屬不公平條款,且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
四、濫用預付款、定金的概念
條款內容:
1.《某汽車品牌買賣合同》「乙方不能按時支付車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沒收乙方支付的預付款作為違約金。」
2.《某汽車品牌產品購銷合同》「。如果乙方欲解除[本合同],則預付款作為乙方的違約金歸甲方所有。」
3.某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返還乙方定金。」
點評:
首先,汽車銷售商作為經營者,無權「沒收」任何單位或和人的財產;其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定金」可視為擔保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在上述條款中經營者規定,消費者欲解除合同,其給付的預付款有可能被經營者沒收;或消費者違約時不退定金,但經營者違約卻只退一倍定金。同時,預付款、車款訂金不同於定金,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是不能等同運用的。因消費者解除合同,經營者就要沒收消費者支付的預付款,是明顯混淆預付款、車款訂金與定金的性質,違反了法律規定。
五、限縮經營者責任的條款
條款內容:
《某汽車品牌汽車買賣合同》「因非甲方的客觀原因,如廠家調整生產,或自然災害等造成運輸過程中的延誤等原因導致交車延誤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
經營者作為交易雙方較為強勢的一方,應負擔更為嚴格的合理審慎義務。合同中關於 「因非甲方的客觀原因」的表述限縮了經營者的責任、擴大了經營者免責範圍。經營者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客觀因素,在能力範圍內均應為合同能夠正常履行而做出最大努力。
經營者提出「廠家調整生產」的免責理由,經營者應當提前預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廠家與經營者簽訂的合同,因廠家原因導致經營者對消費者違約,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承擔責任,後向廠家追償;但該條款中,經營者將責任轉嫁到廠家,在實際操作中增加了消費者的義務。本條款屬於不公平條款。
第二部分 房地產銷售市場不公平格式條款評審意見
六、混淆不可抗力概念
1.條款內容:
某合同「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戰爭、暴亂、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相關政策調整及變動、政府主管機關、測量機構原因導致房屋面積測量誤差等非出賣人可預料及控制的情況。對因不可抗力發生的延期交房或者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出賣人有權相應順延履行相應義務,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
不可抗力的界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經營者所列舉的「政府主管機關、測量機構原因導致房屋面積測量誤差等非出賣人可預料及控制的情況」、「政府主管部門、測量機構原因導致測繪誤差」、「施工中遇到有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市政配套的批准安裝導致的延誤」等原因顯然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該條款限縮了經營者的義務,擴大了消費者應承擔的損失範圍,應當屬於不公平條款。
七、捆綁收費
條款內容:
《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出賣人書面交房通知規定的交房日前,買受人應當做到如下幾項:
(1)付清該商品房所有應付款項及由出賣人代償代收代繳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該商品房全部應付房款(包括面積補差款、按揭貸款)、專項維修資金,違約金和/或賠償金 、稅費(契稅、印花稅、產權登記費等)、公證費、律師費、出賣人代償的貸款及利息(如有)、物業費等應由買受人承擔的費用。」
點評: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購房者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房款後就享有依法主張開發商交付房屋的權利,同樣道理,開發商收到購房款後負有按照約定交付房屋的義務。商品房買賣與物業費的交納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該合同條款的違法之處在於將物業費與房屋交付捆綁在一起,不交納物業費就不交付房屋,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和《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八、免除逾期交房責任
條款內容:
《商品房買賣合同》「因出賣人自身原因逾期交房的,則:
買受人同意給予出賣人60日的寬展期。寬展期內,買賣合同繼續履行,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交付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款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格式條款排除、限制買受人權利、免除自身違約責任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九、合同雙方責任不對等
條款內容:
《商品房買賣合同》「消費者若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應當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萬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超過30天後,開發商有權利解除合同,消費者需支付總購房款的10%作為違約金;開發商如未在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消費者,應當向消費者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消費者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0.5計算。」
點評: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消費者逾期付款時要承擔日萬分之十,而當開發商逾期交房時僅僅承擔日萬分之0.5,兩者相比較相差20倍,且雙方對於計算違約金的基數也不對等,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屬於違約責任不對等,加重了消費者責任。
第三部分 網絡市場相關不公平格式條款評審意見
十、默示同意其他服務
條款內容:
「參加此次活動的會員自願接受某金融服務協議,成為其會員用戶。」(以小字體默認同意並強制連結至該服務網站)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網際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採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小字體默認同意」,容易導致消費者忽略小字體內容,導致消費者無法了解條款內容,直接默認,則要被動地接受該服務網站的服務,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王飛:
下面,進入記者提問環節。
山西經濟日報記者
山西經濟日報記者:
2019年全省組織開展合同格式條款規範、集中整治專項執法行動的工作背景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處處長邢朝義
邢朝義:
近年來,在社會消費領域和民生領域,合同欺詐和惡意違約行為已經成為了社會大眾和消費者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針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消費領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現象。新成立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紮實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把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作為我們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認真落實全國市場監管工作會議和合同監管工作會議的統一部署,堅持依法行政,聚焦廣大人民群眾和消費者反映的熱點焦點問題,切實發揮職能作用,繼續強化合同格式條款監管工作,進一步提升監管水平,完善和建立合同格式條款規範和監管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合同的公平和公正,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消費日報山西記者站記者
消費日報山西記者站記者:
2020年,省市場監管局在合同行政監管工作上有哪些打算。
邢朝義:
近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工作會議和全省經濟工作會議相繼召開。明年,我們要認真按照國家總局年度工作部署,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決策,依法履行合同監管職能,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樹立服務大局意識,自覺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思考問題,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範作用、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不斷優化整體市場環境,努力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
2020年,我們計劃從三個方面繼續做好合同監管工作。一是加強法律法規和輿論宣傳。依託新聞媒體、報刊、微信等傳播渠道,對房地產交易和汽車銷售等行業合同格式條款點評意見進行多方位的普法宣傳,努力營造社會廣泛關注、積極參與的濃厚氛圍,進一步提高老百姓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切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二是積極制定推廣相關行業的合同示範文本。聯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加強對汽車銷售市場和房地產業市場等行業合同格式條款的規範,研究制定推廣一批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督促糾正和遏制經營者的合同違法行為,不斷加強企業主體的自律性,積極進行自查自糾,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環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三是繼續加大「合同幫農」工作,紮實推進「三個一批」(即指導簽訂一批種植養殖及收購合同或農超、農校、農企對接合同;制定推行一批涉農合同示範文本;服務辦理一批涉農動產抵押登記,促進涉農融資服務)工作,助力脫貧攻堅。
王飛:
最後感謝大家一年來,對省市場監管局工作的大力幫助和支持,祝大家在新的一年工作順利,事事順心。新聞發布會到此結束。
(文字整理/王琦峰 攝影/姚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