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違法辦案如何處理

2019-08-04     南大港普法

法官違法辦案如何處理?

法官程序違法屬於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一般的處理意見是發回重審,法官在法院內部接受處罰。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分。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多久下判決書?

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並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經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審限後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三、法官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法官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

(1)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2)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4)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級大法官沈德詠帶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宣誓

(5)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6)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2、法官應當依法享有的權利

(1)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2)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4)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5)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6)參加培訓;

(7)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綜上所述,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起到關鍵性作用,有些法官辦案可能存在程序違法,經投訴舉報後,查清事實,法院會對涉事法官行政處罰,該停職就停職,如果有受賄等犯罪情節的,還會開除公職並移送檢察院立案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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