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單方解除即亨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中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做了明確規定。那麼,用人單位能否以女職工「未婚先孕」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呢?
【案情介紹】
2016年8月份,王曉麗經面試進入某公司工作。在2017年初公司組織的一次體檢中,還未結婚的王曉麗卻被檢查出懷孕,公司對此的態度很是微妙。為此,王曉麗曾多次向公司「承認錯誤」,請求公司不要聲張此事,並表示願意做好善後處理。但公司還是很快與王曉麗解除了勞動合同,所給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王曉麗未婚先孕,違反了國家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也對公司形象帶來了不良影響,經公司討論通過,決定對其解除勞動合同。王曉麗滿心委屈,認為現在已經是新時代了,難道未婚先孕就應該被解除勞動合同嗎,這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嗎?王曉麗覺得自己受到了歧視。
【小編評析】
需要指出的是,對王曉麗未婚先孕的行為我們不予評價。處在快速發展、日新月異的新社會中,只要不是違法犯罪或或違背公序良俗,我們尊重每一位自然人的行為與決定。但是,王曉麗所屬公司以王曉麗未婚先孕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確實值得商榷。
首先應當區別,「孕」與「育」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孕,是指懷孕,腹中懷有胎兒;育,是指生育,胎兒在體內孕育後並分娩。根據《婚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需要具備以下情形的才構成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其一,具備合法婚姻關係,已經生育1胎,並且沒有獲得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取得生育證,且第二胎生育行為已經發生;其二,不具備合法婚姻關係,不論是第一胎或第幾胎,且生育結果發生前或發生後在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期限內未申領結婚證、准生證的。由此可以看出,公司以「未婚先孕」為理由,認為王曉麗違反了國家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是難以成立的。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王曉麗「未婚先孕」行為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
綜上所述,「未婚先孕」既不屬於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行為,也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調整。因此,王曉麗所屬公司不能以「未婚先孕」為理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曉麗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大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