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賠償加公開道歉,四平首例公益民事訴訟案達成調解

2020-03-15     平安吉林

2016年3月,雙遼市某藥店業主高某從無資質的人手中購進「結腸炎丸」「六味地黃丸」「前列康軟膠囊」「壯陽」等六種藥品和保健品,在其經營的藥店中進行銷售,上述六種藥品經大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鑑定為按假藥論處,高某累計銷售金額為2030元,非法獲利535元。

高某因犯銷售假藥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於2018年10月23日被雙遼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2019年10月15日,檢察機關就高某銷售假藥侵害消費者權益等事宜發出公告,公告期滿後,沒有相關組織和個人提起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舊持續處於受侵害的狀態。據此,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12月9日以高某對眾多不特定的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屬於對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的侵害,構成對藥品安全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為由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銷售假藥價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發出消費警示,承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的責任。

這是四平中院審理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

高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特別是疫情防控期間,不能離開居住地,3月13日,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月光經與檢察機關相關人員溝通協商後專程到雙遼高某的藥店調查核實,宣講法律規定,高某態度誠懇,接受調解並當場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090元,並書寫了道歉信,在公開賠禮道歉。

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適用調解方式,既實現了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訴訟的目的,又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有利於當事人積極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而且成本低、效率高,有效地節約了司法資源。同時,為今後辦理類似案件積累了寶貴經驗,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

通過該案的審理,對銷售假藥、危害消費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敲響了警鐘,起到了辦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會效果。王月光法官發出消費警示:「販賣假藥者有必要向已受侵害者賠禮道歉,亦有責任向社會公眾道明假藥真相,以免繼續誤導消費者,危及公眾身體健康。消費者在購買藥品時一定要認真辨別,切莫貪圖便宜而損害自身健康,保留購藥憑證,樹立藥品安全防範意識。」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主要任務是充分發揮司法審判、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督促適格主體依法行使公益訴權,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來源:彩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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