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能否是拒絕公開政府信息的理由?史律師這樣說

2020-06-16   拆遷衛士

原標題: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能否是拒絕公開政府信息的理由?史律師這樣說

在征地拆遷案件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有時會接到行政機關的《告知書》,以政府信息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為由,不予公開或部分不予公開。針對這種情況,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通過一個真實案例來聊一下行政機關否以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拆遷文件。

案情概述

馬先生在A市B區C片區擁有住宅房屋一套,2017年7月,D公司等有關單位宣稱取得合法手續,對包括馬先生房屋在內的地段進行拆遷。但拆遷人自始未向其出示證明其拆遷合法性的包括拆遷許可證及補償安置證明等相關政府文件。馬先生多次要求拆遷人出示相關文件,均被拒絕。為核實自身所面臨的拆遷合法性問題,馬先生向E住房和城市建設委員會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書面公開D公司在A市B區C片區進行開發所獲得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證明、拆遷計劃書、拆遷方案等相關政府文件信息。E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委員會於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稱馬先生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予公開。其後,馬先生經過複議,決定書維持E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委員會的具體行政行為。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楊先生將E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委員會訴至E區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追加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D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2018年6月,E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E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委員會以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公開D公司在C片區進行開發所獲得得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證明、拆遷計劃書、拆遷方案等相關文件的行為不當,並撤銷了E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委員會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

依法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同時,《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規定,對於面積較大或者戶數較多的拆遷項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核發拆遷許可證前,就拆遷許可有關事項召開聽證會,對拆遷許可條件,特別是拆遷計劃、拆遷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聽證。

史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證明、拆遷計劃書、拆遷方案等相關政府文件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業秘密,是否屬於法定公開範圍。

從法律層面上講,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證明、拆遷計劃書、拆遷方案屬於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應當依法予以公開,

公開政府信息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條件,權力必須在陽光下接受人民的監督才能廉潔和高效。知情權也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對於政府機關以任何藉口不予公開而應當公開的信息,一般都是對方在自知違法點時的有意隱瞞。征地拆遷案件環環相扣,獲取正確的信息對案件的進程有很大幫助,當事人如遇相關問題,可以及時聘請專業的拆遷律師保證案件的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