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是簽協議代開發票還是直接報銷?今天都說清楚了!

2021-03-05     會計網

原標題:私車公用是簽協議代開發票還是直接報銷?今天都說清楚了!

私車公用這個話題,一直以來都沒消停過,沒辦法啊,畢竟這個事情在企業隨時都在發生。

有一些部門,天天在外面跑,自己開自己的車也是方便一些,什麼油費、過路費、停車費,公司是不是應該給我報銷一下?

該,肯定該,因公支出,屬於公司的支出,就應該入帳報銷。

但是私車公用的這個話題確實太敏感了!像加油票這類發票很容易出現舞弊,很多企業就會找些私人發生的費用取得的發票,甚至去虛開一些加油費發票在企業帳務列支,主要目的就是虛增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的支出,規避個人所得稅和社保基數。

先來看看實務中通常有哪些車輛費用吧!

01

單位自有車輛

2013年8月1日以後,一般納稅人購入自用車輛,除專門用於不得抵扣範圍的(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均可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購入車輛應按固定資產管理,計提折舊,折舊費在會計帳務中計入相關成本與費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額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真實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符合規定的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同時滿足真實性、相關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02

租賃的車輛

企業從租賃公司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處租入汽車,之間簽訂租賃合同或協議的,可以在承租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費用。

可以扣除的費用包括:

1)企業按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賃費。

2)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由承租方企業負擔的修理費。

3)租賃車輛發生的汽油費、過路費等相關費用。

租入車輛不得扣除的費用包括:

應由車主承擔的與車輛相關的支出如:車輛保險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

03

租賃的車輛

車輛屬於個人所有,但由公司用於生產經營使用,實質雖為企業所用,但若無租賃合同,容易引發爭議。

實際中取得的各類相關費用票抬頭均為個人,很難作為企業費用處理。建議應簽訂正式租賃合同,明確各類費用開支的負擔方。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04〕198號)第九條規定:關於支付給投資者等個人的資產費用所得稅處理問題:

納稅人以承擔修理費、保險費、養路費、油費等方式有償使用,包括投資者在內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設備等其相應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如確屬租賃性質應按雙方簽訂的合規的書面租賃合同,憑相關發票,其相關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結論:各類車輛相關費用,應以合同協議約定為基礎進行費用報銷和稅前扣除。允許扣除的費用應與車的使用相關,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此類費用可以扣除;但與使用車輛並無直接關聯的租入車輛的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則不應在稅前扣除。

現實工作中,私車公用簽訂合同,代開發票這個事情真的是越想越不現實,很沒有實操性!

但是企業也不可能因為這個就不發生這個費用,稅務政策也不能成為企業經營的阻礙,鑒於這種情況,我們是否可以換個方式來處理這些費用。或者是打一個組合拳,綜合利用各種方式解決公司交通費用的問題。

怎麼做呢?

04

以交通補貼的方式處理

按照部門、級別以及崗位性質直接隨工資薪金髮放交通費補貼,以此來解決員工平時因公出現產生的因公支出。

財企[2009]242號,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同時,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註:對於這種交通費補貼,計算個稅,各地還有不同的標準,標準以下免稅,標準以上徵稅,這個需要看各地的具體政策。如果沒有出台政策的地區,那就全額計個稅。

比如下面這個海南省的標準。

05

對外租賃用車

5.1 非短期租賃

這種適合經常在外地跑業務的人員,銷售代表這種到達一個省後,可能要跑遍全省各網點,這種適合找租賃公司租車使用。

公司和租賃公司簽訂框架合作協議,按月或者按次和租賃公司結算租車費用,取得租賃公司的合規發票。

員工跨省或者跨市出差,可以在租賃公司當地的車行提取車輛使用,費用由公司統一結算。

5.2 短期租賃

這種適合市內出行、商務接待場景需求,最簡單的就是可以採用網約車企業版的方式。

像一些網約車推行的企業版出行服務,更是和企業財務直接對接,省去了員工墊付交通費,報銷交通費的流程,讓出行更高效,費用管控更到位。

而這種方式實質也是一種租賃方式,只不過這種方式更集中,更高效。

以上的處理方式,員工不會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取得的發票是實實在在的因為費用支出,甚至根本不需要員工墊付,直接企業結算了。

企業費用監控和稅前列支也公開透明,非常適合企業人員出行場景較多的大中型企業使用。

其實以上兩種方式基本能解決大部分日常出行的場景問題,而且更為關鍵是避免了私車公用的發生,私車公用不僅費用難以監控,稅務風險較大,而且更為關鍵的是員工交通事故無處不在,企業在員工人生安全上也存在相應的風險,所以,能不用其實儘量不用。

06

實報實銷

那麼如果真的企業日常就是有各種加油發票、過路費發票採取報銷方式來處理且未簽到租車協議,我們如何做到儘量規避風險呢或者說把風險降低到最低呢?

首先,我們應該儘量降低這塊的比例,大量的企業出行場景我們可以採取補助、或者找專業的第三方租賃公司合作方式解決。

其次,如果真發生臨時的這種費用,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從核算報銷流程和發票取得多方面做好內部控制,最終一個目標,不用嘴巴說,而是用證據鏈證明這個費用是因公發生,在稅務檢查時候獲得稅務檢查人員的認可。

建立制度是關鍵!你必須有相關的制度把這個東西固化下來,你可以單獨制度一個私車公用報銷制度,也可以在公司差旅費報銷制度下加入私車公用的相應規定。

制度裡面規定主要的地點,出行的市州多少公里數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來,採取每公里定額報銷多少油的方式進行計算。

關於發票,都應該憑票報銷且發票都應該開具為公司抬頭,開票日期會佐證出行的真實性。

如果做到這樣,制度健全,費用合理,出差業務證據充分,我們又不是變相發補貼,又不是違規亂報銷,那這種操作方式我覺得稅務就算檢查到,也可以用真實業務的理由去和稅務溝通協調,獲得稅務的認可。

結論:

公司與個人簽訂租賃合同的,支付給個人的租金等費用,個人向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是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產租賃所得按次(月)納稅,(收入-費用)*20%

沒有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員工的所得,員工按「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使用累進稅率計稅。

本文來源:二哥稅稅念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LOogBHgB9wjdwRpvk4t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