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捕」進法網,欽州這十人「栽了」【第979期】

2019-08-21     欽南檢察

始終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

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非法捕撈水產品不僅破壞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還會危害水產資源的存留和發展,破壞海洋生態系統,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這個淺顯的道理很多人都懂,但在欽州,偏偏就有一伙人視國家法律、國家利益於無物,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在沒有合法登記手續,也沒有辦理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手續情況下,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抽取螺苗,最終將自己「捕」進了法網。

近日,由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顧某友、馬某輝等十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同級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案情經過

2019年2月27日凌晨,在「鍾四」(在逃)的組織指揮下,被告人顧某友駕駛一艘漁船搭載被告人顧某桂、潘某遠,被告人潘某興駕駛一艘漁船搭載被告人陳某玲、王某強、曾某聲以及被告人馬某輝搭載被告人岑某才、馬某明一起去到欽州灣海域,三艘船使用禁用工具共同為「鍾四」非法抽取螺苗。

當晚三艘漁船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從顧某友駕駛的船上扣押到含有螺苗的貝沙混合物476包,總重為14.83噸;從馬某輝駕駛的船上扣押到含有螺苗的貝沙混合物337包,總重為10.45噸;從潘某興駕駛的船上扣押到含有貝苗的貝沙混合物292包,總重為7.1噸。經物價鑑定,上述從三艘船扣押的螺苗總價值分別為人民幣88980元、73150元、56900元,合計218930元。

審理查明

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顧某友、馬某輝、潘某興、陳某玲分別為進行非法捕撈的三艘漁船的船主,該三艘漁船沒有合法登記手續,也沒有辦理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手續。案發當天,公安機關將該三艘鐵皮漁船及船上裝載的含有螺苗的貝沙混合物1105包共32.38噸予以扣押,其中三艘鐵皮漁船存放地點為欽州港海警碼頭。2019年3月1日在欽州港金鼓江海域,執法人員對涉案的含有螺苗的貝沙混合物32.38噸進行現場放生。

判決情況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友、馬某輝、潘某興、陳某玲、潘某遠、岑某才、馬某明、顧某桂、王某強、曾某聲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十名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顧某友、馬某輝、潘某興、陳某玲、潘某遠、岑某才、馬某明、顧某桂、王某強、曾某聲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罪名成立。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決定對十被告人從輕處罰。

最終判決上述十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顧某友、馬某輝、潘某興、陳某玲四人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潘某遠、岑某才、馬某明三人拘役六個月;判處顧某桂、王某強、曾某聲三人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涉案的三艘鐵皮漁船予以沒收。

作者:吳華清

編輯:李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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