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
我區持續多日的高溫天氣
已讓不少街坊直呼「吃不消」
什麼是高溫津貼?
你享受到了嗎?
根據2012年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符合條件的都可以領取。
廣東也從每年6月開始發放直到10月按照以往標準,每月發放150元
而且高溫津貼屬於
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
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
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剋扣工資
近日,記者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了解到,在室內工作的勞動者因高溫津貼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仲裁案例不時發生,那麼在室內工作有高溫津貼嗎?什麼情況下發放高溫津貼呢?領不到應如何維權?
就此,記者採訪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王雋彥仲裁員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普及發放高溫津貼的適用範圍。
案例一:
劉某在某物業管理公司任職廚師,工作地點在廚房,廚房一年四季只配備了一颱風扇,並無配置其他降溫措施,自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的6月至10月劉某工作期間,其公司均無向劉某支付高溫津貼。而公司則表示,劉某雖然在廚房工作,但廚房配備了風扇,並有6扇打開的門窗,公司已就降低室內溫度採取了相應措施。就此劉某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申請仲裁請求該公司支付相關月份的高溫津貼。
案例二:
李某在某印刷公司任職機長,其主張該公司未在其辦公環境採取有效的降溫措施,亦未向其支付任何高溫津貼,故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該公司支付高溫津貼。而其公司表示李某是在室內工作,其工作場所已配備中央空調,夏天在還會在李某個人工作地方額外配風扇,而且由於公司機器設備對室內溫度有要求,溫度過高會導致機器無法正常運作,李某工作的車間溫度是不會超過28℃,並提交了《工作場所照片》《室內作業證明》《2017年3月-8月電費發票》擬證明其主張。
仲裁員釋法:
>>>>
案例一
在廚房屬於高溫作業場所,在廚房配備風扇及窗戶等措施並不足以將室內溫度降至33℃以下,故劉某屬於高溫作業人員,該公司應按規定支付劉某的高溫津貼。
>>>>
案例二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李某是在室內開展工作,結合該公司提交的照片顯示其已經裝有中央空調,從電費發票可知該公司於2017年夏季的電費存在大幅增長的情況,而且若在機器密布的室內場所不配備空調,機器會因高溫而影響正常運作,綜合該公司提交的多份證據,故其李某請求公司支付高溫津貼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該公司無需向李某支付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不發高溫津貼
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王雋彥表示
若勞動者就高溫津貼與用人單位
發生勞動爭議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
以及高溫津貼的發放情況
應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
在審理勞動者是否應領取高溫津貼情況時,一般要先判斷勞動者的工作是屬於戶外性質還是戶內性質:
>>>>
若在戶外露天工作
一般都屬於符合高溫津貼發放的工種。
>>>>
若在戶內工作
此時則要結合雙方的證據、生活常理、行業用工特點等情況綜合判斷用人單位是否已經採取有效的降溫措施將室內溫度降至33℃以下,否則,則需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符合規定的員工用人單位必須發放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如不執行高溫津貼的相關發放規定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
今日精選
增城廣場這些體育設施今起免費開放!增城跑步地圖出爐,有你家附近的嗎?
總投資5.5億!增城又一項目來了,將打造成珠三角康養「後花園」!
突發!剛剛增城發生2.7級地震!
來源:增城日報 記者李詩敏 通訊員王雋彥
編輯:劉曉雯
編審:黃家榮
校審:曹劍萍
增城日報全媒體出品
合作、報料聯繫小編微信號 :zcrb-qmt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L041eGwBvvf6VcSZlkQ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