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保險不能再「隨意賣」,從業人員也不能「瞎忽悠」!重磅新規了解下

2019-12-16     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

網際網路保險今後不能「隨意賣」,

從業人員也不能「亂說話」了


12月13日,記者獲悉,由銀保監會中介監管部牽頭起草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已於近日小範圍下發至保險機構。


《辦法》共七章106條,界定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經營條件、營銷宣傳、信息披露、風險管控等,並從保險公司以及保險中介機構規則方面對產品、銷售、服務、運營等方面擬定了相關管理辦法。


網際網路保險在近年來較快發展的同時,相關投訴量也快速增長。數據顯示,2018年,涉及網際網路保險的投訴超過1萬起,同比增加121%。


銀保監會通報的今年上半年保險消費投訴情況顯示,有兩家網際網路保險公司位列財險公司合同糾紛投訴量前10名。在前10名內其他公司的該項投訴量普遍下降的趨勢下,上述兩家網際網路保險公司的投訴量分別增長165.95%和74.96%。在財險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投訴量前10位中,4家網際網路保險公司全部上榜,並占據前兩名。


網際網路保險到底是什麼?


《辦法》首先對網際網路保險等概念進行了界定。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指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保險機構】《辦法》將相互保險組織納入保險機構的定義中。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保險中介機構,其中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專業網際網路保險公司】指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為促進保險業務與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新技術融合創新,專門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專門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自營網絡平台】是指保險法人機構依法設立的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信息系統。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機構設立的網絡平台,不屬於自營網絡平台。


【網際網路保險產品】指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保險產品。


圍繞網際網路保險的監管思路,相關人士指出:


一是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原則。網際網路保險的本質是保險,必須由持牌的保險機構來參與,參與網際網路銷售的人員也必須要持證;


二是堅持監管審慎的原則,適應數字化、場景化、智能化發展的趨勢,來完善監管科技;


三是保護消費者、投保人利益的原則;


四是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於促進網際網路保險的發展要持包容態度,但針對第三方網絡平台的不合規行為也要嚴密監管。未來監管部門將對網際網路保險的發展進行重點研究。


什麼情況適用辦法?


《辦法》明確,以下情況適用《辦法》——


保險機構通過網際網路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並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


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通過線下面對面、在線交流、語音通話、電話銷售、媒體宣傳等方式開展保險諮詢和銷售活動,向投保人提供網際網路投保連結的。


注意,以下情形不適用此《辦法》——


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藉助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的,包括從業人員藉助移動展業工具進行面對面銷售、從業人員收集投保信息後進行線上錄入等情形(應滿足其所屬渠道類型有關保險監管要求)。


誰能做網際網路業務?


《辦法》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的銷售經營主體須是保險行業的持牌機構。這也就意味著第三方網絡平台不具備銷售資質,僅可作為營銷宣傳合作機構。


《辦法》劃定了「線上、線下」的界線。眾安保險等專業網際網路保險公司不設分支機構,不得線下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其他保險機構線下銷售保險產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險種範圍內進行線上經營。


《辦法》還擴大了保險公司線上跨區域銷售險種範圍,若辦法實施,保險公司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以進行規定險種的線上銷售。


這些險種包括:


(一)意外險、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普通壽險;


(二)普通型、萬能型和投資連結型養老年金保險;


(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四)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


(五)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辦法》對網際網路保險從業人員的監管更加嚴格,同時強調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這意味著,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營銷人員等,銷售時都需要「謹言慎行」,不能「亂說話」、不能說「超綱的話」了,也不能「越俎代庖」,因為行動不合規,很可能讓公司受罰。


《辦法》要求,從業人員發布的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介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保險機構應建立所屬從業人員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的資格、培訓、內容審核和行為管理制度,切實承擔合規管理的主體責任。


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不得為投保人在線代填投保單,保險機構不得向未按規定在本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支付或者變相支付佣金及勞動報酬。


從業人員如果違規營銷宣傳,會有啥後果?


《辦法》指出,保險銷售、保險經紀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開展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未經所屬保險機構授權,或未在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的,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自營、第三方網絡平台要分清


《辦法》還對自營網絡平台、第三方網絡平台做了界定,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中的客戶投保頁面須屬於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這意味著,第三方網絡平台不能進行網際網路保險銷售。


按照《辦法》,自營網絡平台,是指保險法人機構依法設立的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信息系統。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機構設立的網絡平台,不屬於自營網絡平台。同時,要求自營網絡平台應獲得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認證。


最受監管緊盯的,還是營銷宣傳類機構。作為營銷宣傳合作機構的第三方網絡如果被保險機構授權進行營銷宣傳活動,那麼其「活動範圍」也是有限的。


《辦法》規定,營銷宣傳活動僅限於保險產品展示和說明、與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台網頁連結等,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展保險銷售,不得開展保險產品諮詢,不得開展保費試算,不得片面比較價格和簡單排名,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不得限制保險機構獲取客戶投保信息。


《辦法》還對第三方網絡平台從事保險營銷宣傳做了明確——


明確條件:須在獲得保險公司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委託並簽訂合同的條件下,才可以從事保險營銷宣傳;


明確銷售行為邊界:禁止從事包括諮詢解答、保費試算、方案設計、代辦投保、代收保費等銷售行為;


明確管理責任: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委託宣傳的管理制度,對宣傳內容進行審核及書面確認,對宣傳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中國證券報(ID:xhszzb)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Kpt8DW8BMH2_cNUgJDA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