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江蘇省南通市某建築工地上從事小工工作,一天周某不慎從高架掉落摔傷,送往醫院後被確診為小腿骨折。這片建築工地正在實施某公司投資的一項大工程,周某是經由包工頭張某介紹參與到該工程施工中的,而周某與張某、直接發包方某公司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周某因工負傷後,他的損失是由張某還是某公司承擔呢?
因此,周某要獲得相應賠償,需要依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確認周某與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依法承擔周某的損失。
周某與張某存在僱傭關係,還是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此案中,需要明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而周某、張某、某公司之間的關係是為關鍵,其關鍵在於周某是與張某存在僱傭關係,還是與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建築法》規定,禁止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此案中,張某僅介紹周某參與到該工程中,他是一個自然人的身份,沒有承包建築工程的相應資質。作為工程直接發包方的某公司是周某的用工主體,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農民工在建築工地受傷之後,應該怎麼做?
首先,在事故發生之後,農民工應先去醫院就診,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做好詢問筆錄等,以此來證明農民工是在建築工地施工過程中受傷的。
其次,在無法確定具體用人單位的情況下,應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農民工既未與包工頭簽訂書面用工合同,也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除此之外,以下證據也可作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參照: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後,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若農民工對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服,可向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結語:
無論是在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中,農民工均處於弱勢地位。在經濟發展中,農民工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現實中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需要兩方面的共同配合。一方面,國家應儘快出台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農民工也應加強自身維權意識,適時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