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條也叫工資表,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紙條。
但我們常常看到工資條就犯了難,上面顯示的稅前工資實際是什麼?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到底有什麼區別?社保繳費工資為何和自己的實際工資不一樣?
要想得到上面的問題的答案,你必須要釐清幾個重要的工資概念,還要記住幾個重要的公式。
應發工資
應發工資,顧名思義,即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的工資待遇。
工資單上一般會有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獎金、加班費、各種補貼津貼等等項目。這些全部加起來就是應發工資。
1990年1月1日實施《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以下部分總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應發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或曠工造成的工資或者獎金減少的部分。
實發工資
實發工資,也稱應得工資,即勞動者應當實際得到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的規定,單位可以代扣、代繳法律規定中規定的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實發工資不等同於應發工資。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應繳個人所得稅。
以月薪5000元為例(各地比例會有不同):5000-400(養老)-100(醫保)-10(失業)-600(住房公積金)-11.25(個人所得稅)=3878.75元。
應發工資5000,實發工資是3878.75元。
繳費工資
繳費工資是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它根據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單位繳費工資總額應等於本單位全部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繳費工資經社會保險部門核定後全年不變。
繳費工資=應發工資。
應稅工資
應稅工資是在《個人所得稅法》上的說法,即勞動報酬在扣除免稅項目後的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部分。
而此處提到的「勞動報酬」,即應當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中所有的組成項目,都在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之內。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勞動者個人應當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是在免稅範圍內的。
我國對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有起征點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免徵額為3500元。因此,月工資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綜上,可得目前的應稅工資應為:
應稅工資=應發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中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住房公積金-個稅起征點(3500元)。
稅前工資
稅前工資指交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應發工資。因為社會保險費不計入計稅所得額,所以稅前工資是沒有扣除社保費用的。
稅前工資=應發工資。
稅後工資
稅後工資指的是稅前工資扣除個人所得稅、四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中的個人交納部分後,實際到手的工資收入。
稅後工資=實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