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資買房 當心最後錢房兩失

2019-11-28     TV法律微服務

婚前兩個人一起出資買房,就一定算是共同財產嗎?答案一定是否定的。只要兩個人還沒有登記,就和兩個相識的朋友沒什麼區別。你想想看,兩個好友一起出錢買了房子,如果把房子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那這套兩人出資購買的房子就真的變成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了嗎?恐怕接下來的問題就不是房子的問題了,而是錢的問題。

面對小編的答案一定有人較真說,那男女朋友能和好朋友一樣嗎?我們是奔著未來共同生活的目標,分別出資購買的房子。的確,這個問題算是問到了裉節上,男女朋友是為了將來共同生活才出錢買的房子,這就讓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化。
現行的法律中的確沒有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前共同出資所購買的房產,應該算是誰的。因此只能從《物權法》的角度來尋找答案。而《物權法》遵循的是什麼呢?是登記主義,也就是看登記,登記在誰的名下,就算誰的(除了權屬登記錯誤或者借名買房的情況)。因此對於法院來說,兩個沒有結婚的男女,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也就沒有任何人身關係,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子就判給誰,一點毛病都沒有。那麼餘下的問題就是,另一個人出了錢,又沒有得到房子怎麼辦?
這個問題有兩個常見的答案供廣大網友參考,第一個答案是贈與。看上去有些危言聳聽,但如果男女雙方一起買房,後來登記在女方的名下,再後來兩人又因為各種原因無法走到結婚那一步。這個時候,如果男方說房子我也不要了,你女方把錢還給我吧。女方可以說,這是當初你為了追我,自願出錢給我買的房,這就是贈予。看看,這是不是很熟悉的台詞,有點類似你為了追我給我買瑪莎拉蒂,或者給我買了一枚大鑽戒一樣。現在我們婚結不成了,你不能把贈給我的東西再要回去。當然,這個說法適用於不是為了談婚論嫁為目的戀愛。如果法院認定這是贈予行為,那麼男方買房的錢是肯定要不回來的,是不是有點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味道。

沒得到房子的人,想要討說法的第二個方法是不當得利。這是一個對大家來說相對不熟悉的詞,但是卻是最好的解決這類問題的方法。什麼是不當得利呢?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這意思就是,男女雙方一起出錢購買了房產,現在房子女方得到了而男方的錢卻沒了,又不是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女方憑啥占男方的便宜,男方要求女方將男方的出資還回來。這個理由在現實生活中,法院往往比較容易接受。法官也從公平的角度考慮,不能讓出錢的人虧了,往往把購房款還給男方。但是如果房子已經出現增值,增值的錢男方就別想要了,這部分利益小編告訴你,是和你沒有關係的。

以上說的是法院的常用做法,因為這樣做讓法官的工作變得輕鬆了很多,也不用擔風險。但是一般來說,法官會給沒有得到房子的人一個機會,他會讓你舉證,你出錢買房是為了共同生活,這樣有可能會判房子是兩個人共同所有。但是,戀愛時的人容易被愛情沖昏頭腦,不會留下太多的證據,僅靠轉帳憑證,很難說明白兩個人一起買房是贈予、借貸、投資還是什麼情況,結果,就因此而變得並不樂觀。

聊到這的時候,想必會有網友提出,婚前買房時將房子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這下算是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了吧。世上的事情往往無絕對,還是那句話,婚前男女兩個人和好朋友的關係沒什麼區別,買房的行為可以看做是一種合夥關係,房子的確是兩個人共有的,但是共有還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最終可以按照按份共有的性質處理,就是按照出資比例,來分配房子的價值。當然,如果這樣算,房子增值的部分兩個人還是要一起分的。

根據上面說的,婚前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兩個人名下要比登記在一個人名下好。另外,如果必須在婚前購置房產,那麼雙方最好籤訂了一份買房協議,上面寫明白一起買房是為了結婚用;同時寫清楚雙方約定好的各自所占房產的份額,比如是一人一半或者按照出資比例來計算;還有一種辦法,那就是在辦理房產證的同時,再辦理一個房屋共有權證書,在上面註明約定的比例。如果一方出錢多,一方出錢少,但是約定的比例又是雙方各自占50%,這實際已經是一方對另一方贈予了一部分房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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