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2020年這6種情況 不能認定為工傷 拿不到賠償

2020-02-12     南大港普法



工傷?它是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傷害。確實,因工作的原因受到的傷之為工傷。

而在正常情況下,在規定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從事正常工作時受傷都可以認定為工傷,發生工傷事故後,員工是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因為每一位勞動者都在繳納社保,社保五險之一就包含了工傷保險。

但是也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況,那到底是哪些情況呢?下面我們就具體來看看。

1.突發事故在48小時後死亡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視同工傷的情況,也就是雖然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也可以認定工傷。其中之一就是「員工在工作中突發事故經救治在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

很明顯,員工在突發疾病的48小時後死亡的,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同樣,在工作外突發疾病的、病發時未送醫等,均不認定工傷。

2.酗酒、吸毒或者自殘的。在工傷認定中,員工主觀致傷是不能認定工傷的;比如,員工因醉酒、吸毒等導致行為不受控制而在工作中受傷,或因工作中有自殘行為導致的受傷等。

3.勞動者本人全責的交通事故。儘管說在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線內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但如果該勞動者是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因個人違規甚至違法舉動導致了事故發生,則不僅不能認定為工傷,還要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工傷認定的範圍已經擴寬了,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內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但如果不是在合理路線內,例如繞路去聚會是不能認定工傷的。

5.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員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6.故意犯罪導致傷亡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那麼,到底什麼情況才認定為工傷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ILxsOXAB3uTiws8KL_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