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今年3月來到流村鎮某狗場做門衛,由於個人原因於8月底辭職。辭職後,老張偶然聽說法定節假日公司應該給三倍工資,老張坐不住了。心想從自己到狗場以來,清明節、五一、端午節三個節日都在上班,可是公司沒有給自己三薪。於是,第二天一早,老張就到公司去討要三薪。公司拒絕了老張的要求,並拿出當初和老張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上面寫著「根據乙方崗位的工作特點,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甲方以乙方工作業績作為考核乙方工作的標準,不根據工時計算加班工資」。老張認為,法定節假日是針對全國的,自己不應被排除在外,過節不能和家人團聚已經很辛苦了,如果公司再拒絕給三薪,實在無法接受。因此老張來到流村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尋求幫助。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上述法律法規中,寫明了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要支付三倍工資,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三薪。然而老張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是不定時工作制,且關於公司執行特殊工時制度的事項已經過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故老張節假日上班不適用三倍工資的規定,公司有權拒絕支付。
來源:中工網——《勞動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