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11月13日電(見習記者單鴿)調解是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的制度,具有快速便捷等優點。然而,如果部分案件當事人存在不誠信訴訟、進行虛假調節的行為,既影響了調解協議的效力,也動搖了公眾對調解解決糾紛的信心,嚴重者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13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因不誠信調解引發調解書被撤銷的案件情況進行了通報。記者從發布會現場了解到,近五年來,該院審結涉及撤銷調解書的案件近30件。其中,因涉及當事人隱瞞事實,提交虛假委託手續,以虛假調解方式達成不法目的等不誠信訴訟行為的案件占七成以上。
記者了解到,在調解案件中,如果出現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虛假調解以達成不法目的;持虛假證據參與調解,導致調解書的事實不清;隱瞞婚史、非婚生子及其他家庭成員等事實,導致調解遺漏當事人;故意隱瞞涉案標的物信息,導致調解協議處分了案外人的財產;持虛假委託手續,惡意參與調解等情況,調解協議的效力將被影響,進而可能因不誠信調解引發調解書被撤銷。
在這類案件中,問題成因涵蓋了各訴訟主體,除當事人外,代理人同樣可能出現不誠信的調解行為,涉及公司的虛假調解也時有發生。同時,惡意虛假調解案件往往採用虛構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的形式出現。而這類案件隱蔽性強、審理困難、鑑定反覆,既增加了當事人訴累,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在三中院通報的案例中,記者注意到,在某公司與崔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雙方當事人以惡意串通的方式進行虛假調解,此舉既侵害了相關權益人的合法權益,又妨害了民事訴訟正常的秩序,最終崔某被處以十萬元罰款,該公司則被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對此法院提示,當事人、代理人應當配合法院工作,如實陳述。對於惡意串通、隱瞞真相、虛假陳述、妨礙審判活動、利用法院調解活動達到非法目的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一經發現,法院將依此予以司法制裁,根據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以罰款或拘留,對公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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