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大媽不會寫字3次沒領成結婚證,有機械執法之嫌

2019-10-12     昌邑市檢察院

10月10日,澎湃新聞報道了這樣一件事:只因女方不會寫字,無法完成簽名,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一對六旬老人跑了3次民政局,也沒有領到結婚證。對此,民政局解釋稱,按照現行規定,簽名和按手印缺一不可,簽的字只需能認出是什麼字即可。但即便如此,女方也沒辦法做到。在多次領證不成後,民政局最終給出了解決方案:讓女方直系親屬出具一份證實其不會寫字、自願結婚的證明,然後代其簽字。對於這個辦法,兩位老人表示可以接受。

事兒不大,背後卻有一個問題值得探討:執行法律、法規和規定,究竟應該秉持什麼樣的思維方式?

必須承認,民政局的解釋完全符合規定。民政部門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而最直接的依據,則是民政部2015年修訂,2016年2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登記工作規範》(下稱《規範》)。修訂後的《規範》,至少在兩處提及「簽名和按手印缺一不可」。第36條規定:「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第41條規定:「頒髮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不難看出,民政局三度拒絕給不會寫字、無法完成簽名的老人頒髮結婚證,確實是在嚴格執行《規範》的相關規定;工作人員所說「你不要說60多歲了,你90多歲的來了也一樣」,儘管聽著「扎心」,道理似也不能算錯。

然而,「扎心」就是「扎心」。婚姻自由、婚姻自主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簽名並按指紋」只是行使權利的具體方式內容。而且《婚姻登記條例》關於不予登記的五種情形中並不包括上述情況。《規範》之所以強調「簽名和按手印缺一不可」,根本目的在於確保結婚完全出於當事人自願,而非給自願結婚的公民設置障礙。沒有考慮到特殊群體的實際困難,不能不說是《規範》有待完善之處,如果進而將其當成沒有變通餘地的「鐵律」,再以「嚴格執法」之名堅定奉行,就難免有機械執法之嫌了。

好在,這件事最終得到了比較圓滿的解決,在經歷一波三折之後,不會寫字、無法完成簽名的老人最終還是如願領到了結婚證。只希望,這樣的結果,能來得早一點。還希望,這件事能成為完善有關規定,轉變執法思維、方式的一個契機。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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