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母親所發揮的作用是相當重要且意義深遠。從孩子出生的那一刻開始,媽媽就一直在給予無微不至的關懷,從母乳喂養到後天教育,可以說孩子的每個成長瞬間幾乎都能感受到母親那份厚重的愛。每一位母親都希望將自己最好,最珍貴的東西留給孩子,毫不吝嗇,孩子就真的能夠理解母親的這份深意嗎?
近日,找到欄目組尋求幫助的呂女士,在1995年時就將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贈與給兒子,但是好景不長,母子二人因宅基地拆遷反目,呂女士的困擾該如何解決?之前的贈與協議還能撤銷嗎?郭鵬超律師將為呂女士答疑解惑。
案例回顧
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的呂女士,有一處303㎡的宅基地地上建有20間房產。1992年,呂女士的前夫因犯罪進監獄服刑,2012年獲釋,在此期間前夫和家人並沒有什麼聯繫。
1993年,農村宅基地確權,家中的宅基地直接落在了呂女士一個人名下,1995年,呂女士通過起訴與前夫離婚,並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兒子,而法院在這次離婚判決時卻僅僅只是將房屋的一半給了兒子,這讓呂女士一直不解其意,為什麼自己的宅基地,法院卻只判給兒子一半的份額呢?
2009年家中宅基地拆遷,呂女士寫下委託書,委託兒子全權辦理拆遷手續。本次拆遷共獲得安置房四套,分別是3套兩居室和1套三居室另外還有60萬的拆遷補償款。
讓呂女士大為惱火的是,本次拆遷之後,呂女士的兒子竟然把1套三居室和1套兩居室給了呂女士前夫的姐姐,而自己多次找兒子要房,兒子均以各種理由拒絕。現在呂女士的兒子不但不與呂女士相認,還不讓呂女士住在家裡。走投無路的呂女士在與兒子多次協商無果後想到了撤銷贈與。呂女士能如願撤銷贈與要回屬於自己的房產份額嗎?讓我們看看律師是如何解答的。
律師支招
在聽完呂女士的陳述後,郭鵬超律師首先對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將房產的一半判給呂女士的兒子作出回答。在1993年,宅基地確權的時候,雖然宅基地登記在呂女士一人的名下,但是當時呂女士和前夫還在婚姻存續期間,房子實質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法院在最終表述的時候,僅僅將屬於呂女士的50%的房產判給了呂女士的兒子,而對於前夫所擁有的50%的份額並未作出處理。
對於呂女士的贈與行為,郭鵬超律師表示,贈與最大的特點就是自願、無償。法律對於撤銷贈與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轉移財產權利之前,贈與人可以取消贈與,具有「任意性」。另一種則是法定撤銷權,在行使法定撤銷權時,以具備法定事由為條件,包括有:
(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法定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根據呂女士的情況,郭鵬超律師認為,符合第二種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法定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呂女士可以要求撤銷贈與。但是在本案中,呂女士遇到的難點是,行使法定撤銷權時,有法定除斥期間的限制:
(一)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二)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其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郭鵬超律師表示,需要呂女士在提起相應的訴訟後,出示自己一直在要求對方履行贍養義務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一直在想辦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最後,郭鵬超律師表示,拋開呂女士與兒子之間的贈與糾紛,呂女士的兒子對於呂女士同樣有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在呂女士沒有收入,沒有住所的情況下,作為子女必須為呂女士解決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兒子不盡扶養義務,呂女士同樣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兒子支付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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