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設備不合格,還要支付貨款及違約金?
湖北浠水:抗訴一起涉民企買賣合同糾紛案獲法院改判
戴小巍 謝勛武 吳航帆
(記者戴小巍 通訊員謝勛武 吳航帆)日前,由湖北省浠水縣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最終經浠水縣法院再審後予以改判,撤銷原一審錯誤判決,駁回一審原告鴻達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被告匯嘉公司因此無需支付60萬元貨款及違約金。
2017年8月,鴻達公司向浠水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匯嘉公司支付經結算後剩餘款項60萬元及違約金。法院開庭審理後,判決支持鴻達公司的訴訟請求。匯嘉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請再審。2018年4月,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匯嘉公司仍不服,遂向浠水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由於該案標的數額巨大、案情複雜,辦案人員及時查閱案卷了解原審經過,並仔細詢問申請人匯嘉公司購買設備的具體情況。同時,他們認真聽取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並多次到匯嘉公司查看打包機工作狀況,向員工了解有關設備生產情況。經調查發現,匯嘉公司花85萬元購買的打包機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經多次維修後仍無法正常使用。如今,該打包機設備全身銹跡斑斑,一直在工廠廢棄閒置,多年未使用過。
辦案人員經審查認為,該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買賣標的物打包機設備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和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該案一審敗訴後,匯嘉公司向浠水縣工商局投訴,並由縣工商局委託相關鑑定機構對該設備進行鑑定。經鑑定,涉案打包機並非一套成熟的機械設備,為不合格產品,不具備正常使用性能。依據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如果購買了不合格產品,應當由生產廠家或維修或更換或退貨,甚至賠償損失。一審判決支持原告鴻達公司的起訴,判定匯嘉公司支付剩餘款項60萬元及違約金,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浠水縣檢察院結合匯嘉公司申請監督理由、鴻達公司辯解意見、相關證人證言、鑑定意見等各方面情況,認為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有錯誤,遂向黃岡市檢察院提請抗訴。黃岡市檢察院審查後對該案予以支持,及時向該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今年7月,黃岡市中級法院裁定由原審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
浠水縣法院通過再審,查明了事實真相。日前,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審原告鴻達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