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描二維碼查看專題
各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各設區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省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輸入防控工作,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有關要求,現就住院診療、集中隔離相關費用作出如下規定:
一、關於入境來贛人員新冠肺炎診療費用
(一)輸入病例(含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中的參保人員,在基本醫療、大病保險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用後,個人負擔部分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全額補助。
(二)輸入病例(含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中的未參保人員,醫療機構應當先救治後收費,確保應收盡收;醫療費用原則上由患者個人負擔。參加商業健康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應按合同及時支付。對困難人群,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就醫地可視情安排補助資金,實行綜合保障。
(三)境外回國人員留院觀察期間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按照規定予以支付。
(四)故意隱瞞接觸史、旅行史,故意謊報瞞報病情或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診療費用原則上由個人承擔,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關於入境來贛人員集中隔離費用
(一)2020年3月1日以後入境來贛人員統一安排到集中隔離點醫學觀察14天,集中隔離期間發生的食宿費,原則上一律個人自理,由實施隔離地按照不高於成本價格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二)集中隔離人員的核酸檢測費用由個人自理。
(三)集中隔離人員隔離期間與疫情防控無關的其他費用,均自行承擔。
三、其他有關要求
各地要切實做好被隔離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強日常管理,完善相關制度,做好台帳登記,嚴格按規定承擔相關費用,嚴禁向被隔離人員亂收費。
本規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正式執行。
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0年3月20日
來源: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