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這七類勞動合同千萬不能簽!不然你就上當了

2019-12-10     律師365


很多朋友找工作和對方談條件時都十分謹慎,但是到了簽合同的時候卻粗心大意。有些以為自己口頭上談好就行,簽不簽無所謂;還有些根本沒仔細看合同內容就隨便一簽。殊不知,合同上的「白紙黑字」往往在關鍵時候會產生巨大的作用,可能不能隨便處置,尤其是以下這幾類合同,千萬不能簽!

一、哪些勞動合同不能簽?

1、口頭合同。這類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於情面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文件,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

2、簡單合同。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於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

3、「暗箱」合同或者稱為「一邊倒」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徵求務工者意。這類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4、抵押合同。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後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

5、陰陽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範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並不執行。另一份不規範、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6、「賣身」合同。少數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並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務工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罵、體罰、拘禁勞動者。

7、「生死」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築、化工、採礦等高危行業。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務工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當然了,除了像上文中所例舉的合同存在問題的情況,很多勞動者還會遇到用人單位不簽合同的情況。那麼,他們這樣做到底合法嗎?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嗎?

按照我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簽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至於是否能辭職,則需要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在一個月之內想要直接走: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如果你在一月內想要辭職,可以提前幾天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走人了,但這種情況沒有補償金。

第二,超過一個月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是可以直接離職走人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存在不合法的情況時,勞動者是可以離職的,一般在試用期之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之後則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對於沒有與自己有關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合法流程讓用人單位補償自己。現在,大家都了解清楚了嗎?


如果您有關於「勞動工傷」的問題想要諮詢,可以直接點擊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和牛振平律師一對一在線交流。也可關注我們的頭條號律師365,私信諮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FGLV7W4BMH2_cNUgIny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