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公司無論是現金返利還是實物返利,均應嚴格按照稅法文件規定執行,如用紅字發票的方式處理,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票沖銷銷項稅額,與採購方取得紅字專票轉出進項稅額,這是返利環節的處理;銷售方開具返利貨物的藍字專票與採購方取得專票抵扣,這是屬於購銷環節。兩者切記不可混同。
自2020年1月1日起,境內上市企業應執行新的收入準則。那麼執行新的收入準則對於境內上市公司的「返利」稅務處理會有怎樣的影響和值得注意的稅務風險?本篇文章將為您具體分析。
根據明年起施行新的收入準則制度,本文以某上市公司2019年7月22日發布的《某消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書》中所涉及銷售產品發生返利業務的財稅處理為例作出具體分析。
返利的稅務處理
對於現金返利,公司按季度計算經銷商的返利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時扣減銷售收入。對於實物返利,實物作為視同銷售的方式處理,按銷售價款繳納增值稅。發行人返利相關會計處理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稅務處理經主管稅務局確認,不存在稅收風險。
返利的帳務處理
1. 現金返利的處理方式
借:應收帳款(紅字)
貸:營業收入(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紅字)
2. 實物返利的處理方式
實物返利的計提: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預提費用/其他應付款
實物返利的兌現:
借:預提費用/其他應付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註:以上為該上市公司招股意向書中內容。
返利的實質分析
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由於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於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由此可知,返利的實質是折扣,屬於事後折扣,即在一段時期的銷售額度實現後才能獲得的折扣,無法滿足開在一張發票上的折扣的要求,應採取開具紅字發票的措施解決。無論是現金折扣還是實物折扣,均需按照文件規定執行,銷售方沖銷收入與銷項稅額,採購方沖減成本與進項稅額。同時,用於返利的貨物,銷售方按照正常的銷售進行處理,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申報銷項稅額,採購方取得專票用於抵扣。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兩個環節,不宜混同。
舉例說明
在實物返利的情況下,帳務處理如下:(返利額不含稅100,稅額13)
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借:應收帳款 11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銷售用於返利的貨物開具專用發票
借:應收帳款 11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貸:庫存商品 80
最終剩餘的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貸:庫存商品 80
那麼,銷售方能否既不需開具紅字發票,也不必開具藍字發票呢?筆者認為不可,因為按照稅法文件規定,返利的處理需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採購方取得紅字專用發票: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
貸:應付帳款 113
取得用於返利的貨物的專用發票
借:庫存商品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
貸:應付帳款 113
最終剩餘的分錄:
借:庫存商品 1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00
通過以上分析,實物返利在稅務處理上的結果是銷售方銷項稅額互抵,採購方進項稅額互抵,貌似無需開具紅字和藍字發票,但是按照稅法相關文件規定,這樣處理的風險較大。
我們再回來看某上市公司對於實物返利的財稅處理:
實物返利的計提: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預提費用/其他應付款
實物返利的兌現:
借:預提費用/其他應付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這樣處理的主要問題在於:
1. 沒有按照稅法文件進行紅藍發票的程序,帳務上也未體現相應的痕跡;
2. 某上市公司的增值稅是否多繳了呢,採購方是否多抵扣進項稅額了呢(不知視同銷售是否開具了專票)?
3. 實物用於返利,並不是視同銷售,用實物抵消了應支付的返利,這屬於取得了其他經濟利益,是有償銷售。
實物返利在新收入準則下的考量
根據新收入準則應用指南,返利屬於影響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在滿足「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前提下,應按照期望值法或者最大可能值法,計算出可能發生的返利機率金額,從而確定交易金額及將來分攤計入履約義務的金額。
根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第一條規定,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準則,因此,某上市公司現階段不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要求執行,並未違反相關規定,但是自明年開始,必須要執行新收入準則,在確認交易價格時,估計計算將來很可能發生的返利的最大值,也就是交易價格最可能的下限,在銷售將來可能發生返利的貨物時,不能全額確認收入,而應考慮將來返利的因素。
特別提示
明年起,在執行新的收入準則時,境內上市企業應注意:返利是可變對價的一種,在銷售時即應考慮返利對於交易價格(收入)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