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執行現場一般在刑場或者指定羈押場所。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機關為做出該判決的人民法院。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進入刑場。
一、死刑執行現場一般在什麼地方?
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死刑立即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置的執行死刑的場所,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機關為做出該判決的人民法院。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進入刑場。一般來說設置專門的「刑場」的人民法院比較少,所以在「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比較多。
二、死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綜上所述,在我國死刑是最嚴厲的刑事處罰措施,犯罪分子的生命會被剝奪,保留死刑也是對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警示。一般來說,執行死刑的場所都是隱蔽的,遠離市區。對於注射死刑的可以在看守所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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