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投保5個月患癌症,平安保險12萬拒賠!繳費七八千,只「通融退還」退一千塊保費。
每個人買保險,都有兩個終極夙願。
第一,儘管花了錢,但是大家都希望自己這輩子用不上保險。
第二,一旦出險了,保險公司不會挑毛病拒賠。
靠譜周經常會跟大家講一些拒賠的案例,不是說保險公司很壞,專門跟大家作對,而是要讓大家明白,如何投保才不會給自己埋雷。
咱們繼續聊這起拒賠到底是怎麼回事?
馬女士2018年3月底在平安人壽投保了「平安福」終身壽險,基本保險金額為15萬元,交費期間為20年,年交保費為3645元。
據悉,馬女士還附加了保額為15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2萬元的意外醫療保險,保額為12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以及保費豁免和輕症豁免保險。
同一天還在平安人壽投保了1年期的平安意外傷害保險一份,基本保險金額為1萬元,並附加了2份住院費用保險和5份住院日額保險。
上述2份保險首年保費合計7952.59元。
2018年8月份,馬女士因甲狀腺疾病住院治療,被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住院治療8天共花費醫療費1.87萬元。
出院後,馬新燕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同年9月22日,平安人壽作出解除保險合同並拒賠通知書,但「通融退還部分保險費」1089元。
平安人壽拒賠的理由為,「被保險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嚴重影響了本公司的承保決定」。協商未果,馬新燕將該公司訴上法庭。
一審判決:
馬女士沒有向平安人壽如實告知其投保前的體檢結果症狀,但上述病史與其投保後所患甲狀腺疾病並無直接關聯,不足以影響平安人壽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
平安敗訴,十日內賠償重疾保險金12萬元、醫療保險金8943元和日額保險金650元。
平安人壽不服,於是上訴。
辯稱馬女士做完體檢隨即投保卻不如實告知體檢結果,這種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不應獲得法律支持。
二審判決:
投保人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況下未如實告知,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保險公司才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和具體案情,尚不足以認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這個是終審結果,平安人壽還是輸了,靠譜周也覺得平安應該輸,不能揪著小問題不放,誰能考慮那麼全面。
本案的馬女士無疑是幸運的,雖然沒有如實健康告知,但是對保險合同的影響不是很大。
試想一下,如果是甲狀腺結節沒有如實告知,隨後患了甲狀腺癌,那平安是肯定不會賠的,打官司大機率也贏不了。
通常來說,由於投保人比較弱勢,保險法以及法院的判決是偏向投保人的,如在平安2400萬拒賠案中,只要平安無法證明投保人是自殺的,就得賠付,而不是原告去證明投保人不是自殺。
總之,投保還是要本著誠信的原則,別給自己埋雷。如果買保險還有問題,歡迎留言或者私信,靠譜周給你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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