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食鹽專賣司法解釋體現與時俱進

2020-04-01     海曙檢察

新聞來源:正義網

3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決定。該解釋廢止後,對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等危害食鹽安全的行為,將分別視不同情況,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3月31日新華網)。

  普通人對於最高檢廢止這項司法解釋的背景及深遠意義或許並不了解。其實,廢止該司法解釋是對銷售食鹽本身無需再取得專賣許可資格的確認,該行為不再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也即,食鹽專營制度被正式取消,司法機關將不再對「無證銷售」食鹽行為定罪處罰。這無疑極大地促進了食鹽市場的充分競爭和健康發展,有利於消費者獲得更優質的商品。

  所謂食鹽專營,主要指食鹽的生產、批發、銷售需要取得專門的許可,未取得許可者,不得擅自從事該行業,否則就屬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如根據廢止的《解釋》,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雖然食鹽專營制度為消除碘缺乏症、保障居民用鹽安全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專營制度所產生的體制僵化、人員臃腫、效率低下、壟斷腐敗等現象也不容小覷。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繼續實施嚴格的食鹽專營制度已無必要,讓市場發揮作用足以保障食鹽供應和用鹽安全,且可有效消除壟斷所產生的弊端。

  對此,2014年11月份,工信部確認將取消食鹽專營。鹽業體制改革後,涉鹽企業將可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和公平競爭。2017年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則進一步明確了食鹽生產和批發定點制度,食鹽零售無需取得專門許可。零售者僅需從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後即可自主定價銷售。這與之前嚴格的專營制度形成了鮮明的對比。要知道,在之前,零售食鹽即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則涉嫌犯罪。

  可以說,食鹽專營制度改革後,取消食鹽專賣的做法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有效地釋放了市場活力,讓市場競爭更加充分,讓經營者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自我定位,多元經營。消費者也可以根據自身需求購買價位各異、定位不同的食鹽,而非僅能購買品種單一的「加碘鹽」。

  當然,放開食鹽專營,取消食鹽專賣並不意味著對食鹽質量問題放鬆監管。根據有關規定,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等危害食鹽安全的行為,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如果有關部門能夠從嚴監管,居民用鹽安全並不會因食鹽專營制度改革而失去保障。

  在食鹽專營制度改革,食鹽專賣制度取消的背景下,零售食鹽自然不宜再按犯罪行為對待。司法機關及時廢止相關司法解釋的做法,體現出其與時俱進、審時度勢的姿態,也讓罪刑法定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得到有效貫徹。而且體現出司法機關既打擊犯罪,又保護合法的堅定立場,給市場參與者吃了「定心丸」,讓其能夠放開手腳參與市場活動,不至於「動輒違法」。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DAGXM3EBfwtFQPkd0x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