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劉志永訴被告李海峰勞務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581民督4號支付令:被告李海峰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申請人劉志永勞務費526687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李海峰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劉志永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李海峰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李海峰
性別:男
年齡:48歲
身份證號:410581197101029050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合澗鎮辛安村
立案時間:2019年4月29日
執行案號:(2019)豫0581執1755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581民督4號支付令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526687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