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濟南市中區城市管理局反映,
小區內有業主私自在院內養雞。
執法人員及時對當事人下達了整改通知,
該業主表示在家無聊,
養了幾隻小雞,已經處理了六七隻,
還剩下四五隻未及時進行處理。
執法人員當場對其養殖的小雞進行了暫扣,並要求當事人儘快處理,拒不改正將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予以沒收,並處以罰款。
經過耐心的說服教育,當事人將雞帶回家中進行了宰殺,並承諾以後再也不在小區內養雞。
市中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白馬山中隊羅雲波隊長表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按照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違規養殖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