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莆田:老鄉喊我來創業,卻騙走了我三萬二

2020-04-13     東南網莆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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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小張應老鄉楊某的邀約,大老遠從義烏自駕來莆田做海鮮生意,在莆田逛了幾圈後,不僅沒見到合伙人,投入的啟動資金和老鄉楊某還一起「人間蒸發」了……

2019年6月的一個早晨,楊某(男,36歲,貴州人)邀請小張(男,36歲,貴州人)一起到莆田做海鮮生意,創業心切的小張當天下午就從義烏自駕出發。

到達莆田後,楊某安排小張在城廂區一家酒店住下,自己則去「召集」幾個朋友來談生意。期間,楊某讓小張去取幾萬現金,並表示「有了本錢就比較好談」。

兩天後的晚間22時許,楊某來到小張入住的酒店,要帶小張去見合伙人。信心滿懷的小張將籌到的三萬二千元帶著,開上車,興致勃勃和楊某出發了。

第一站,楊某讓小張一起去接自己的小舅子。但小張開著車和楊某在市區轉了好幾圈,都沒接到「小舅子」。小張心生疑竇,開始向楊某確認「小舅子」的身份、住址,楊某話鋒一轉,讓小張將車開到某音樂會所一起等著。過了許久,還是不見「小舅子」的蹤影,楊某又說「小舅子」已經到小張入住的酒店,二人匆匆趕回。回到酒店時,酒店門口已經沒有停車位,楊某便讓小張將車子開到後方停車場去,自己先下車去房間等小張。

楊某拎著錢下車後,迅速往相反方向離開,搭乘計程車回到位於仙游郊尾的暫住處並將手機關機。待小張回到酒店,楊某早已不見人影,電話也聯繫不上,驚覺受騙的小張這才反應過來,立即報案。

城廂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金額共計人民幣32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將該案起訴至城廂區法院。城廂區法院經審理,以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檢察官有話說:創業不是小事情,切勿過於輕信他人,一定要有前期的調查和自己的判斷,不要憑著對身邊人的信任就缺少戒備之心,上當受騙才追悔莫及。

來源:城廂檢察、正義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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