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切實履行好草原保護職能,阿巴嘎旗檢察院近日對該旗部分草原開展巡查。巡查中,該院發現在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楊都廟派出所烏里雅斯台警務室附近的草原上,存在隨意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的情況,嚴重破壞了草原生態環境。
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等規定,將阿巴嘎旗林業和草原局及相關鎮人民政府確定為被監督行政機關進行立案審查。
該院經審查後認為,位於渾善達克沙地柏保護區內的阿巴嘎旗森林公安局楊都廟派出所烏里雅斯台警務室附近的草原上,隨意堆放有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污染環境,破壞草原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禁止性規定。為保護草原生態環境,該院向兩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職責,保護草原生態環境。
阿巴嘎旗檢察院通過對怠於履職情形提出草原生態保護方面的檢察建議,為草原生態保護提供了新途徑和新方法。
下一步,全盟兩級檢察機關將充分履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公益監督職責,加大巡查力度,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保護草原、保護生態環境的職能,為構築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貢獻檢察力量。
法條連結: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十五條
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實施下列行為:
(一)開墾基本草原;
(二)擅自改變基本草原用途;
(三)毀壞圍欄、人畜飲水設施等草原建設保護設施;
(四)擅自鑽井提取工業用水;
(五)挖魚塘、挖溝渠、鏟草皮、挖草炭等破壞草原植被的行為;
(六)建造墳墓;
(七)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傾倒排放固體、液體、氣體廢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粉塵污染、放射性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
(八)其他破壞基本草原的行為。(來源:錫林郭勒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