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況下,造成他人自殺要負刑事責任

2019-10-31     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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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他人的強姦行為導致行為人自殺的。2、因為他人的非法拘禁行為,從而導致被拘禁人自殺的。3、因為拐賣婦女、兒童,引起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自殺的。4、因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5、因為虐待、侮辱、誹謗、遺棄等行為,從而導致被害人自殺的。

一、哪些情況下造成他人自殺要負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導致被害人自殺的需要負刑事責任:

1、因強姦行為而引起被害人自殺;

2、因非法拘禁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因拐賣婦女、兒童而引起被害人及其親屬自殺;

4、因非法搜查導致被搜查人或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刑訊逼供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6、因暴力取證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7、因報復陷害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8、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學說,矇騙、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自殺、自傷行為的;

9、因虐待被監管人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0、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1、因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濫用職權致使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2、因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致使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或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3、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14、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的;

15、因虐待行為而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16、因侮辱行為而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17、因誹謗行為而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18、因遺棄行為而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二、嫌疑人自殺身亡,被害人或受害人如何索賠?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行為人自殺肯定是自己意志下的行為,但是導致行為人自殺的原因可能就多種多樣了。有些是因為行為人自己厭世,對生活沒有了期待,從而走上了自殺這一條路。但有些情況下,可能是因為其他一些人的行為,比如強姦、誹謗、侮辱等等,從而導致行為人自殺的。在後者情況下,往往就會依法追究這些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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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Ai2VIW4BMH2_cNUgJQG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