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餘刑在3個月以上的和無期徒刑以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都應該交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因刑法對服刑年齡沒有上限,所以年滿75歲的人犯罪被判處刑罰,只要符合收監條件都應當收押到監獄服刑。
但我國刑罰執行也有人性化的一面,在實際刑罰執行過程中對老年罪犯作了相應的政策性傾斜,絕大部分監獄將年滿65周歲的老年犯、患嚴重疾病罪犯或者是身體殘疾的罪犯集中單獨編入病殘犯監區(分監區),在計分考核時, 對老年、身體殘疾(不含自傷自殘)、患有嚴重疾病等經鑑定沒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認罪悔罪)表現, 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病殘罪犯考核以教育改造為主,監區根據其勞動能力,安排適當勞動任務,並結合監區實際情況細化勞動等級,分類進行考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的相關精神,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的罪犯減刑時,減刑幅度可以適當放寬,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放寬的幅度和縮短的時間不得超過規定中相應幅度、時間的三分之一。在適用假釋方面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假釋後生活確有著落的老年罪犯、患嚴重疾病罪犯或者身體殘疾罪犯可以適當放寬。同時對以上情況所適用的對象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患嚴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學習、勞動的罪犯。
「身體殘疾罪犯」,是指因身體有肢體或者器官殘缺、功能不全或者喪失功能,而基本喪失生活、學習、勞動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後自傷致殘的除外。
儘管國家從人性化的角度對老年罪犯在某些方面給予了比較大的照顧,但監獄的強制性軍事化管理也是一般人難以適應的,很多刑滿釋放人員感嘆:外面的空氣也比裡面新鮮,寧吃外面的腌菜也不想吃裡面的肉!所以提醒一少部分人,千萬不要因為養老沒有著落而故意走進來,多看看網上刑滿釋放人員的各種抱怨,好好珍惜現在,活在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