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朋友圈罵人被罰千元?注意!這些內容別發

2019-08-15     珠江頻道

朋友圈

別亂說話

微信作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朋友圈成為了人們分享生活、心情隨想的一個重要平台。然而,由於其公開性,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內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發侵權。

日前,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就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

男子在朋友圈罵人被罰1000元法官:構成名譽侵權

據悉,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應用程式中以微信號為「p*****91*」、微信名為「皮××」的個人帳號朋友圈中發表言論,稱柳某「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小三,真是給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哪個都沒屏蔽,隨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讓人說!」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1月30日,皮某又在其個人帳號朋友圈中發表相關文字並配圖。

當天,柳某委託律師向皮某發出律師函,要求皮某刪除針對柳某的所有不當言論,並在微信平台公開發布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師函後,刪除了自己於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內容,但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未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柳某訴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經審理認為,皮某出於個人情緒和主觀推斷,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開發布柳某照片,並配上關於柳某隱私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導致柳某名譽受到損害。皮某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皮某發表言論的範圍僅限個人朋友圈,且及時刪除1月28日的評論,對柳某名譽的影響力有限。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及造成的後果,判決皮某立即刪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布的針對柳某的不當言論,並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承辦法官稱,隨著自媒體平台的普及和應用,個人言論自由的時空範圍已被極大地拓展。新媒體在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矛盾、新問題。在自媒體平台上,言論超出應有界限的情況時有發生。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社交參與者在網絡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文明有度地發表言論,切勿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

如今微信使用頻繁,我們日常使用時,免不了發幾條朋友圈。但是,什麼內容可以發、什麼東西不能發,你應該有所了解!

這些少在朋友圈曬!

很多人喜歡隨手拍照發朋友圈,但是,不少人沒意識到,這些行為會間接泄露了個人信息!如果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很可能造成財產損失,甚至危害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

01

身份信息

很多人喜歡在朋友圈曬車票、護照、飛機票等,但這些票據上的二維碼或條形碼都含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藉助特殊軟體,便能輕易讀取。

外出時,日程安排、行蹤等信息不要泄露,不然容易讓他人鑽了家中無人的空子行竊。外出期間,能夠顯示姓名、身份證號的車票、護照、飛機票等,儘量不要「曬」。

02

具體位置

微信上的「所在位置」功能,可以跟朋友分享你在哪兒,但如果你旅遊、出差了的話,也等於告訴別有用心者「這人不在家」,為他們創造了條件。

03

孩子照片

「陌生人叫出孩子名字搭訕」的新聞屢見不鮮,不法分子很可能是通過父母的朋友圈知道的。家長發布孩子照片、文字記錄時,無意間會泄露孩子的相貌和姓名。

家長曬孩子照片時需留個心眼,最好不要將孩子的姓名、固定行程、就讀幼兒園等信息發布在網上;或者限制一下分享範圍,以分組的形式只分享給親人看。

除了孩子的照片,全家福也儘量少發布在朋友圈上。一旦泄露家庭成員信息,容易給不法人員創造行騙、行竊的機會。尤其是老人、小孩的信息,更要注意保護。

這些內容一定不能發!

1、謠言

在未掌握真實情況前,一定不可盲目散布、轉發謠言。對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故意傳播、散布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2、罵人

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我們的「日記本」,記錄著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越來越多的人會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裡罵人,那可是會給自己惹來麻煩的。嚴重時,甚至構成違法行為。

在這裡,小編再告訴你一些小方法,

營造一個安全的「朋友圈」:

1、關閉「附近的人」的功能,讓別人難以定位你的位置信息;

2、關閉「通過QQ號、手機號搜索到我」的功能,慎加陌生人,加好友時最好面對面;

3、關閉「隱私」中的「允許陌生人查看十張照片」功能,不給陌生人偷窺自己信息的機會。

來源 | 法制日報、工人日報、新華網、人民日報

編輯 | 花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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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A2fPmmwBvvf6VcSZ4w0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