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風險適用的條件是怎樣的?

2023-12-11   法妞問答

原標題:自甘風險適用的條件是怎樣的?

所謂自甘風險是指已經知道有風險,而自己自願去冒風險,那麼,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承擔損害的後果的原則。

  網友諮詢:

自甘風險適用的條件是怎樣的?

  律師解答:

1、適用範圍僅限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具有一定風險」應當理解為風險性較高、對自身條件有一定要求、對抗性較強等的文體活動。

2、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預見危險的存在,並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選擇。

3、受害人須明知文體活動具有風險仍然自願參加。

4、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不得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律師補充:

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的組織者,對於造成受害人損害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和教育機構損害責任的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張蓓律師簡介

維護公平正義,是我一直的追求,力求幫助當事人爭取到自己應得的權益,擅長於人身損害方面的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