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優化現金分紅監管制度可從四方面著手

2023-09-21   皮海洲

原標題:完善優化現金分紅監管制度可從四方面著手

據報道,證監會近期擬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一系列規則進行修改,以便進一步完善優化現金分紅監管制度,持續增強投資者獲得感。同時,交易所將同步修訂規範運作指引。

具體來看,證監會擬對不分紅或分紅少的公司加強制度約束督促分紅。對於主板上市公司分紅未達到一定比例的,或長期大額財務性投資但分紅比例偏低公司,要求披露解釋原因。同時,對於超出能力分紅的企業也要加強約束,對於資產負債率偏高且經營現金流不足,但持續高比例分紅的上市公司,要求詳細披露分紅方案合理性及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現金分紅制度是回報投資者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次現金分紅制度的完善與優化工作再一次被推向前台,顯然與今年8月27日證監會發布的《進一步規範股份減持行為》(以下簡稱「減持新規」)有關。因為在「減持新規」里,證監會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減持行為與現金分紅進行了掛鉤,明確規定「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於最近三年年均凈利潤30%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由於股份減持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重要事項甚至是頭等大事,因此,「減持新規」就將現金分紅推到了風口浪尖上。

在「減持新規」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減持行為與現金分紅掛鉤的背景下,現金分紅也就成了上市公司的一項重要事務。因此,進一步完善與優化現金分紅制度也就勢在必行,既要對不分紅的「鐵公雞」們加強監管,同時對於超出能力的高分紅也要加強約束,以確保上市公司的穩步發展。也正因如此,完善優化現金分紅監管制度可以從這四方面著手。

首先,作為對不分紅公司的一種監管,可將不分紅不得減持的對象由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擴大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公司董監高等重要股東以及參加非公開發行的定向股東。畢竟作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與董監高等對公司的經營發展負有重大責任,因此有必要一併列入到不分紅不得減持的對象中來。至於將參加非公開發行的定向股東列入其中,則是提醒定向股東們要慎重參與上市公司的非公開發行,尤其是要慎重參與虧損公司的非公開發行,讓上市公司的再融資真正做到優勝劣汰。

其次,作為對上市公司超能力分紅的一種約束,應禁止上市公司一邊進行高比例分紅,一邊又推出再融資計劃。一邊進行高比例分紅,一邊又推出再融資計劃,甚至是巨額再融資計劃,這樣的上市公司雖然並不多,但這種事情的市場影響卻非常惡劣。這通常是一種向上市公司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畢竟高分紅的最大受益者是大股東,而再融資的對象則是公眾投資者,或是參與定向增發的定向股東,大股東則基本上不會參與類似的定向增發。因此,這種一邊高比例分紅一邊再融資的做法必須禁止。

其三,上市公司擬採取高比例分紅的,應採取「現金分紅+註銷式回購」的方式。其中現金分紅的比例控制在凈利潤的30%以內,超出30%以上部分,則以註銷式回購的方式來回報投資者。畢竟現金分紅,真正的受益者是大股東,而中小投資者並不能通過分紅來受益,甚至還會因為紅利稅的徵收,導致分紅帶來虧損現象,因此,對於中小投資者而言,註銷式回購才是對中小投資者更好的回報。而且採取註銷式回購的方式還可以避免上市公司以現金分紅的名義向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因此,兼顧大股東與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高比例分紅可採取「現金分紅+註銷式回購」的方式來進行。

其四,取消紅利稅,避免中小投資者因為現金分紅而出現不必要的「政策性虧損」。回報投資者是上市公司的職責所在,而回報投資者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現金分紅。但在目前的市場機制下,紅利稅的徵收,不僅讓投資者不會因為現金分紅而得到回報,相反還會帶來政策性的虧損,而虧損金額就是紅利稅徵收的金額。並且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越多,投資者的政策性虧損就越大,從而極大地扭曲了價值投資理念,動搖了投資者的價值投資行為。所以為了鼓勵上市公司用現金回報投資者,倡導價值投資理念,紅利稅必須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