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蘇某在假期邀請同學聚餐,醉酒後同學送其回到家中,之後,家人發現蘇某情勢危急送往醫院,經搶救蘇某已不治而亡。
事發後,蘇某父母認為聚餐者在聚餐期間未對蘇某盡到提示、勸阻義務,在蘇某醉酒狀態後未及時送回家中或就醫,錯過了最佳救治時間,導致蘇某死亡,聚餐者對蘇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蘇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019年8月,蘇某父母以聚餐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聚餐者訴至法院。
聚餐者作為被告,辯稱蘇某是聚餐活動的組織者,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過量飲酒對身體造成的傷害,其自身沒有盡到安全防範義務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是過錯責任,聚餐者期間沒有勸酒行為,聚餐結束後,已將蘇某安全送回家中,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不應對蘇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同桌飲酒的聚餐者是否需要對蘇某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蘇某醉酒後猝死到底是誰的過錯?
經過審理查明,蘇某過生日邀請同學(本案被告人)聚餐,期間,蘇某提議飲酒,聚餐結束後,蘇某已顯醉態,之後聚餐者在餐廳樓下逗留期間,蘇某已醉酒需同學攙扶行走,後由同學背行。一小時後,蘇某同學三人送其回家。之後蘇某不治而亡。
審理認為,在該案件中,被告人雖然不是聚餐的組織者、召集者,也不是聚餐飲酒的提議者,但被告人均應邀參加蘇某生日聚會,席間蘇某因飲酒已顯醉態,之後,蘇某出現意識模糊,需要人攙扶和背行,而被告人則意識清醒,作為參與聚會的人員,被告人有義務將蘇某送回家中或就醫,但被告人未盡到注意義務,反而在樓下逗留,直至蘇某失語才將其送回家中,該行為延誤了蘇某的救治時間,故被告人應對蘇某的酒後猝死負一定的賠償責任。鑒於蘇某系生日聚餐的召集者,也是聚餐飲酒的提議者,作為成年人,應當認識到自己醉酒後的後果,應當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依據被告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法庭酌定被告人在本案中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本案中,被告人因疏忽或輕信而未履行應有注意義務,屬過失,因此酌定被告人在案件中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在醉酒死亡案件中,無論法院是否判決同桌飲酒者擔責,受害人本人都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同桌飲酒者也應承擔合理限度範圍內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所以,喝酒要適度,切莫為了情誼傷了身體送了性命。(張曉惠)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9DMQd3EBfwtFQPkd9Vs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