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四川一女子在家午睡時忽然失蹤,兒媳:已經成為肉湯了

2022-07-15   史家霸唱

原標題:1999年,四川一女子在家午睡時忽然失蹤,兒媳:已經成為肉湯了

民間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種說法極為不尊重女性,仿佛女子是一個物件,不是獨立的人,一旦結婚,就從娘家的財產變成了婆家的財產。

這也是為何許多婆媳之間的關係難以處好,有的婆婆認為兒媳嫁進來,就得溫良順從,可兒媳畢竟有自己的意志,如果雙方無法在地位平等的基礎上解決矛盾,很可能導致矛盾激化釀成可怕的悲劇。

1999年5月4日,四川省簡陽市羊馬鎮某村發生一起人口失蹤案件,這天,村民們只見熊家上下忙忙碌碌,飯也顧不上吃,到處找人,熊家的兒子熊某之見人就問有沒有看見他老母親,說母親萬某午睡後就忽然消失蹤影,晚飯不見回來吃,也沒在地里尋到她,68歲的人能去哪呢?

村民們也都幫著找人,卻毫無發現,大家私下議論紛紛,總覺得這事古怪得慌。村子就那麼大,人還能藏得多深呢,要麼就是出啥事情了。誰也不會把這種猜測跟熊家人說,他們肯定難接受,當晚,熊某之便通知了在外務工的哥哥,聽說母親莫名失蹤了,子女急忙趕回來。

這天晚上,熊家吃了一頓食之無味的晚餐,熊某之的大嫂略覺得奇怪,家裡怎麼突然就有肉吃了呢,她也是看見弟媳曾某在廚房拿著不知什麼動物的心肝,才叫她煮來吃,不過那煮出來的湯吃不出是什麼動物肉,她擔心婆婆一時沒多想,但很快她就知道那肉是從哪來的了。

第二天熊家子女湊齊了繼續四處找人,村民們懷疑萬某掉到河裡去了,幫著他們打撈了幾條河,沒尋到沉屍。最終發現不對的人還是熊某之的哥哥,他找累了坐在自家菜地休息時瞅了眼泥土,覺得好像被人新翻過,十分狐疑,動手刨了幾下後,他驚得跳了起來,趕忙去問村裡的老人:

人肉是肥的還是瘦的?再三觀察,熊家子女確認地里發現的肉塊就是母親萬某的屍身,不知被誰肢解後拋棄。出了這樣的惡性案件,警方迅速趕來調查,結果發現不光菜地里有被掩埋的屍塊,熊家的灶頭邊也有,是誰將萬某殺害又如此殘忍地分屍藏匿呢?

萬某的社會關係不複雜,警方調查取證後很快便鎖定了本案的嫌疑人,萬某24歲的兒媳曾某。曾某到案後一點也不打算掩飾她的罪行,而是乾脆利索地承認:「是,我殺了她,煮肉湯喝了!」這個女子似乎沒意識到自己做的事性質有多麼惡劣,反而開始滔滔不絕控訴婆婆。

原來曾某家境一般,從小在山村長大,沒念什麼書,第一次出遠門就是坐車去派出所接受訊問。21歲那年曾某嫁到熊家,從那以後就與婆婆萬某矛盾不斷,萬某寡居,帶大孩子,性格強勢,這個家的經濟條件又非常一般,生活困苦,她時刻盯著花錢的事,習慣做一大家子的主。

在她看來,兒媳既然進了門,就是熊家的人,自然要聽話些,凡事依著婆婆,兒媳多多少少都被萬某用難聽話罵過,曾某的嫂子也和婆婆吵架,但沒動過手,曾某就不同了,每當婆婆高聲指責她,一樣好強的她也要頂回去,急了,兩人還會打到一起,畢竟萬某是老人,大家都覺得曾某錯處多。

說到底,這對婆媳間的矛盾只是一些家庭瑣事,如果她們肯好好地溝通,如果熊某之這個兒子、丈夫能從中調和,事情也許不至於發展到那麼嚴重,但矛盾最終還是往最可怕的方向發展了,5月4日那天下午,萬某在臥室午睡,卻被一陣孩子啼哭聲給驚醒,瞬間火氣就來了。

隔壁的曾某正在哄2歲的女兒睡覺,女兒卻一直哇哇大哭,吵醒了奶奶萬某,曾某當然也不想讓孩子哭,但她一時間沒辦法,那么小的孩子,講道理她也聽不進去,只得耐心哄,萬某卻沒有耐心了,衝到隔壁房間指著曾某就開始罵她不給孩子斷奶,連個娃都帶不好,舊帳也翻出來說,曾某聽得大怒。

兩人吵起來,吵著吵著就變成了推搡毆打,68歲的萬某當然不是曾某的對手,於是只能抓、掐,又拚命咬她的肉,大喊救命,曾某早就煩了她這副模樣,明明她也有錯卻每次都弄得好像是自己這個兒媳啥都不對,於是一怒之下掐住萬某脖子,將她掐暈過去,又一不做二不休舉起秤砣,狠狠砸下去......

發現萬某已死,曾某隻慌亂了一下便決定將屍體藏匿,於是拿刀處理後丟到各處,有的拿去喂豬,有的丟到鍋里,一部分就端上了餐桌,成了當晚熊家人的晚飯,得知真相後,熊家子女都感到十分崩潰,堅決要求嚴懲兇手,而曾某則不以為自己犯法,她說自己沒學過,不懂法,只知道婆婆是惡人,心是黑的,所以煮了,手腳打人,不如砍下來。

曾某的行為毫無疑問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追究起來,婆媳之間並沒什麼深仇大恨,只是家庭瑣事的糾紛,為此行兇殺傷人命,事後又以極其殘忍滅絕人性的方式處理屍體,給死者家屬造成極大的傷害,性質與後果極嚴重,依《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就明確規定:

「對於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本案發生於《紀要》下達之前,曾某的婆婆萬某嚴格來說也沒有什麼法律上的過錯,綜合案件性質看,曾某的犯罪情節過於惡劣,最終判處死刑,婆婆高高在上,兒媳絕不肯低頭任憑呼喝,矛盾引發這般悲劇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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