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萬菱信基金原基金經理「老鼠倉」案了猶未了留下懸念一串串

2023-01-05   皮海洲

原標題:申萬菱信基金原基金經理「老鼠倉」案了猶未了留下懸念一串串

又見基金經理「老鼠倉」案!這一次公布的是申萬菱信基金原基金經理徐遠航涉足的「老鼠倉」案。該「老鼠倉」案由申萬菱信基金原基金經理徐遠航與前長江證券研究所研究員靳昕合謀,12月28日,河北證監局就此作出處罰,其中,申萬菱信智能驅動基金的基金經理徐遠航被責令改正,並處以50萬元的罰款;長江證券研究員靳昕被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從河北證監局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來看,二人「老鼠倉」的性質是非常明確的。徐遠航自2020年7月13日起擔任申萬菱信智能驅動基金的基金經理,負責該基金的具體投資運營,於2021年4月12日完成將「錦泓集團」納入股票池的工作程序,4月13日開始申請交易「錦泓集團」,4月15日獲得交易「錦泓集團」的許可後立即下達買入指令。同年4月16日、4月19日基金持續買入「錦泓集團」,直至4月19日「錦泓集團」占基金凈值的比例達到6%。由此可見,徐遠航知悉該基金擬交易「錦泓集團」、交易「錦泓集團」的時點、「錦泓集團」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開信息。

而在2021年4月15日至30日期間,徐遠航利用與靳昕共同路演、調研等活動機會,向靳昕推薦「錦泓集團」,並傳遞「錦泓集團」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開信息。靳昕利用上述信息指導其父靳某通過「靳某」帳戶,於2021年4月15日先於基金買入「錦泓集團」,並於4月21日至30日持續委託買入,累計成交金額411.06萬元。

為此,河北證監局分別按照《基金法》與《廉潔從業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徐遠航與靳昕給予50萬元和3萬元的罰款。由此二人合謀的「老鼠倉」案似乎就此落下帷幕。

但顯而易見的是,河北證監局對徐遠航、靳昕「老鼠倉」案的處罰給人一種意猶未盡的感覺,該「老鼠倉」案雖然受到了河北證監局的處罰,但投資者的感覺明顯是了猶未了,給市場留下懸念一串串。

其一,對「老鼠倉」案當事人之一靳昕處罰是否太輕,處罰依據是否得當,這顯然是值得關注的。河北證監局對靳昕的處罰是依據的《廉潔從業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但根據河北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靳昕)》,靳昕的行為構成違法違規,且靳昕的違法事實,有證券帳戶資料、詢問筆錄、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正因為構成了違法,因此應該對靳昕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而不是按照《廉潔從業規定》來查處。

實際上,對於「老鼠倉」這種內幕交易行為,《證券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其中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第一百九十一條則明確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對靳昕的處罰應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來進行,即便靳昕本人沒有任何違法所得,其罰款金額也應在「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

其二,對申萬菱信基金原基金經理徐遠航的處罰,同樣偏輕。這裡涉及到的是《基金法》與《證券法》處罰力度不同的問題。現行的《基金法》是2015年修訂的,而《證券法》是2020年起正式實施的,《基金法》的處罰力度明顯低於《證券法》。比如,對於涉及內幕交易人員沒有違法所得的,《證券法》的罰款是「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而《基金法》的規定是「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因此,河北證監局依《基金法》對徐遠航的50萬元罰款雖然也滿足《證券法》的要求,但50萬元的罰款只是《證券法》的最低處罰,因此,即便是按照《基金法》對徐遠航進行處罰,也有必要加大處罰力度,按100萬元的頂格處罰來進行。

其三是河北證監局對「老鼠倉」交易行為並沒有作出處罰。河北證監局只是對「老鼠倉」案的兩個合謀者進行了處罰,但真正的「老鼠倉」交易行為還沒有作出處罰。而這個「老鼠倉」交易行為是由靳昕指導其父靳某通過「靳某」帳戶來完成的,從2021年4月15日到4月30日持續委託買入「錦泓集團」,累計成交金額411.06萬元。

而從靳某買進「錦泓集團」開始,「錦泓集團」股價出現了大幅上漲。因此「靳某」帳戶的內幕交易行為應當獲利頗豐。而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但河北證監局對該「老鼠倉」案的處罰卻沒有提及對「老鼠倉」交易行為本身的處罰,這不能不說是河北證監局留給市場的一個最大懸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