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不樹立私權神聖難言依法治國

2023-04-17     讀書人的精神家園

原標題:江平:不樹立私權神聖難言依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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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寧波人,中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民商法學博士生導師。1983年至1990年歷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校長。2001年10月12日,被授予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稱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待遇。

本文是江平在南開大學法學院「擊水中流 法治天下——江平擊水獎學金頒獎儀式暨江平先生學術講座」上的演講,主講題目為「市民社會和契約精神」,財新記者單玉曉整理。

江平:不樹立私權神聖難言依法治國

市民社會和契約精神,說到底是在談民法的來源。

我們知道,許多作者,比如馬克思,在談到社會組成時常常講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為什麼要把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加以區分?市民社會是社會裡面的人如何生存下去、延續下去的最簡單的過程。人在社會中必須要生存,人要生存就必須要有生產活動和消費活動。人不僅自己需要生存,還需要種族延續,子孫能夠活下去,就會有結婚、親屬、子女、父母等等問題,也存在教育、醫療、衛生等事情。可以說,人類自從存在開始,沒有國家但是仍然有自己的功能,能夠保持社會的延續。

市民社會就是私權社會,因為它調整的是私人間的關係,雖然私人從廣義上講包含法人。政治國家很明顯是涉及公共管理,國家的公共防護制度、事務管理等。因此,把社會生活分成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是有很深刻原因的。當然,不僅僅是這樣,當年馬克思談到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應該說,實際上也是從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發展起來的。

據此可以看出,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就是以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為理論基礎。在這個意義上,公法是以國家活動為中心的法律,私法是市民社會的經濟活動的表現。

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層面,西方國家看起來比較重視私權。比如,有句話叫「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國王都不能侵犯私人的房屋,怎麼能說公權力很強大?所以,西方國家基本是以私權為核心,公權以服務私權為目的,而不是以侵犯、管理、剝奪私權為目的。私權當然很神聖,當然不可侵犯,沒有私權神聖如何談自由民主?這是很基本的道理。

中國的私權歷來不發達。為什麼不發達?我們就要研究一下市民社會。

中西對比下的市民社會

嚴格說來,民法就是市民社會之法。市民社會的法又是什麼?這就要分析市民社會的基礎。現在談到市民社會,可能很多人會想到歐洲國家資產階級革命之前的市民階層,其實市民社會更加久遠,有早期的市民社會和近代的市民社會之分。

市民社會的標誌,我認為有三個方面:

第一,要有比較發達的交易,要從農業社會轉為商業社會。什麼叫自由交易?說透了就是要有發達的契約關係。什麼是契約?兩個人平等的交易就是契約,這種交易要做到意思自治、公平、誠信。

可以說,契約精神奠定了民事關係的核心。契約精神和發達的貿易能夠使一個國家的民法更得到尊重,進而促進發展。市民社會的經濟基礎就是自由交易和貿易,而不是在國家強制之下進行商品交換。

第二,市民社會要有主體。這個主體就是市民階級,最初是市民階層,後來發展成市民階級,這是非常重要的演變。在17、18世紀,城市裡的資產階級當時就叫新興市民階層,很快在城市中興起。

第三,國家對於市民社會的生活不多加干預,而是採取寬容態度。國家開始是寬容的態度,後來才能給予自治甚至特權,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對於市民社會的活動非常重要。國家的寬容,就是允許社會自治,不是包辦社會的一切活動。西方國家有早期的市民社會,也有後來發達的市民社會,通常前者指的是羅馬,後者指資產階級革命前的那段時期。

羅馬早期的市民社會逐漸從農業變成商業,很重要的是,羅馬的商業是環地中海,當時希臘的航海很發達,加上貿易發達,產生了發達的商業。可以看出,中國當時的商業不發達,中國只是內陸交易,當時所有有港口的地方都被叫做「蠻」「夷」,這種商業的不發達也就造成了市民社會的萎縮。應該說,羅馬還未真正形成市民社會,但是,羅馬法由三種權利類型構成,最高層次的叫自由權,第二層次的叫市民權,第三層次叫家父權,這三個權利都具有便是最完整的權利。在羅馬國家,如果自由民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三次欠債不還,可以從自由民貶為奴隸,可見自由權是很重要的。

在羅馬時期,最重要的是國家的寬容態度。大家知道,日本有個作家叫鹽野七生,她25歲到羅馬後就潛心研究羅馬史,寫了15卷本《羅馬人的故事》。因為我最早教羅馬法,所以對羅馬人的故事很感興趣。我了解到,存在了1000多年的羅馬國家不像中國,有宮廷中的三宮六院制度,而是堅持一夫一妻制度,很多羅馬皇帝死後沒有男性後裔,所以養子制度很發達。沒有親緣關係,皇帝就找他喜歡的人或者部下做養子,在這種情況下,完全憑軍功做皇帝。此外,羅馬自始至終都有比較有名的元老院,羅馬一半的時間是共和國,一半的時間是帝國,羅馬是兩個人執政,即使到了帝國時期也是兩個人執政,執政時間只有一年,所以那並不是專制集權的制度。羅馬還有一種官是保民官,是選舉產生的,就是保護平民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羅馬國家並不存在人人都要服從的聖旨。

羅馬的制度告訴我們,早期的「依法治國」在羅馬。羅馬人曾自稱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我想從這一點來看,早期的羅馬之所以強大,正在於其用法律征服了世界。

到了近代史,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商品經濟很發達且市民階級成立。在中世紀時,城市不是很重要,那時候是以土地為財富,有土地就有權力和身份。但是在當時,有些人住在城市裡,新興城市出現了,標誌便是自由貿易。漢堡、威尼斯、阿姆斯特丹等新興城市的出現等於是國王給與了其特許狀,允許不受國家法律約束,允許新興城市自己制定規則。所以城市出現的特徵就是工業和商業的發達,由此就出現了市民階級的出現,到了資產階級革命時成立了很多政權。

從羅馬法到《法國民法典》的出現,間隔了很長時間,在這一期間裡,雖然不能說是歐洲社會、法律的倒退,但至少很長時間是停滯的,這個停滯影響很大。因此,歐洲國家尤其是英國開始出現了政治體制改革,比如制度《大憲章》,可以說,這削弱了國王的權力,這也是產生市民階層文化的重要原因。

為什麼中國到現在為止民法不發達,原因在於市民社會三個要素比較欠缺,而是形成了以公法為核心、私法為輔的局面。

契約精神

民法的核心是物權和債權,物權講所有制,債權就是契約精神。現在有人主張民法應該是人法,不是物法,我不這麼看,我覺得民法的核心精神就是契約。契約在《民法通則》中叫合同,台灣地區還是叫契約。

契約精神首要的是平等,這是絕對不可缺少的;自願在中國叫法太多,叫自由、自願、自主、自治等等都可以,我們所說的自由是意思自治的自由,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公平在民法中體現得最明顯。合同雙方都同意的就是公平;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誠信。過去中國的商人非常講究信用,是使得別人與你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西方國家尤其強調誠信,而且許多規則都規定有關信用的要求。

有人說,英國學者梅因曾將法制進程概括為「從身份到契約」。從民法的角度講,古代時也有很多契約關係,不見得都是身份關係,其實梅因的意思是說古代的法律不夠平等,更傾向於身份,現在法律更多的是平等。

我為什麼要講這一段?講這一段實際上想說明,中國要實現法治,路途很遙遠,大家要有這個思想準備。為什麼?大家想想看,中國幾千年來都不是依法治國,即使有法律也只是以公法為核心,以懲治而不是以協商為中心。所以幾千年來的封建社會如果靠我們一兩代人就改變,那就太樂觀了。

我覺得,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就是扭轉公法太重,私法太輕的局面,如果我們不扭轉以公法為核心的觀念,不樹立私權神聖的觀點,而去談依法治國,那等於是和依法治國的宗旨背道而馳。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到以市場為核心,其實就是以私權為核心。可是有多少人能真正從中體會到私權的神聖?或者真正能理解到「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大家有這個意識嗎?沒有。

所以,要完善依法治國,必須將政治制度改革包括在內。若政治制度不改革,搞依法治國,是很難的。

現在學法律的人很多,法學院校很多,有為青年學法律的也很多。我們既然以身許法,決心用法律救國,那就要樹立真正的理想。我們有的學生在校學習時激昂慷慨,熱血沸騰,我當時就跟學生說,希望你們永遠維持這樣的赤子之心。

只不過,我們現在的法學教育的確有脫離現實的現象,但是比起學生一進入社會就被污染,後者危害更大。現在學生們學習的法律在法理上都是正確的,但是有的人畢業後滿口說,學校學的東西都白學了,現實根本不是這樣。

那我們到底是服從現實,還是服從自己的理想?我覺得,理想重於現實。因為我們現在學的理念和制度規則是我們追求的目標,社會上的現實往往與此背道而馳。所以我奉勸大家,千萬別丟掉赤子之心,畢業後不要被現實所污染,不要被潮流而改變,希望大家成為依法治國中的堅強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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