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的工程項目招投標進程中積累了無數成功案例與失敗案例,雖然各個項目情況不盡相同,但是在大體的問題情況下還是相似的。為了幫助大家了解更多,我們在這篇就來看看招投標案例中的經典問題。
問:合同工期和合同開工日期到合同竣工日期的時間天數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答:《合同法》規定了合同履行中合同文件前後約定不一致的解釋方法,以及爭議解決途徑。合同工期及開工日期為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出現不一致時,以合同協議書中的工期和開工日期推算竣工日期,進而確定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約。
問:在合同文件中,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答:在合同文件中,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應遵照以文字數額為準的解釋慣例。
問:工程設計、監理等諮詢類招標為什麼不宜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
答:工程設計、監理等諮詢類招標之所以不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其中主要原因有兩個:
(1)工程設計、監理等諮詢類行業是依據專業人員的智慧、經驗提供諮詢建議,進而為委託人創造經濟效益的行業。這裡,人自身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諮詢成果的優劣,從而決定其諮詢成果對委託人貢獻的大小。
(2)工程設計、監理,特別是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出台過諮詢服務收費標準行業,不宜以價格高低確定諮詢人。《價格法》規定,收費價格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價三種形式。對於依法必須進行監理的項目,其收費標準為政府指導價,即收費標準允許上下浮動20%,但絕對不允許超出這個範圍,否則視為惡意競爭,違反《價格法》。所以諮詢類項目招標,不宜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確定中標人。
問:A、B企業分列綜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於A企業投標報價高於B企業,招標人向B企業發出中標通知書,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按照綜合評分法評標時,因投標報價已經作為評價內容考慮在得分中,再重新單列投標報價作為中標依據顯然不合理。招標人應按綜合得分先後順序確定中標人,不應任意改變評標委員會推薦的順序。
問:某機電產品進口國際招標項目,招標文件正式報送商務部機電和科技產業司備案前,為了縮短採購時間,招標人先行在某省日報上發布了一個招標公告。招標人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依據《國家計委關於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中國日報》上發布,所以招標人除在一些需要的媒介上發布外,還應在《中國日報》上發布招標公告。
問:某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自然人的A、B兩個投標公司都參加了一個標包的電梯設備採購,A、B兩個公司是否能通過資格審查?
答:不能。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問:某企業報價時對某分項工程報價有漏項,是否判為廢標?
答:不應判為廢標。對某分項工程報價有漏項不影響標書的有效性,可視為包含在其他項目的報價中。
問:投標報價與標底價格相差較大,能否做無效投標處理?
答:不能。投標報價與標底價格有較大差異不能作為判定是否為無效投標的依據。只有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才能認定為廢標。
問:某投標人提供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書是複印件,能否做無效投標處理?
答:應作為無效投標處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書必須是原件。
問:確定中標人之後,招標人經審查發現中標人所選擇的分包單位不符合要求,於是指定另一家公司作為A單位的分包單位。該做法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問:某招標文件規定:若採用聯合體形式投標,必須在投標文件中明確牽頭人並提交聯合投標協議;若某聯合體中標,招標人將與該聯合體牽頭人訂立合同。該規定是否正確?
答:錯誤之處:聯合體中標,招標人與該聯合體的牽頭人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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