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覺得」補償高了,於是修改了補償方案,這是什麼神操作?

2022-06-02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徵收方「覺得」補償高了,於是修改了補償方案,這是什麼神操作?

導讀:政府對已公示的徵收決定公告和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以糾錯的名義降低補償條件,被徵收人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9年,某政府貼出征收決定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被徵收人認可該方案中的補償條件。

但是今年政府告知被徵收人該徵收決定和補償安置方案有誤,要進行糾錯,糾錯的結果是降低了補償條件。

【律師指出問題】

被徵收人找到在明律師來進行諮詢,律師指出了該政府徵收決定公告和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該徵收決定公告存在不合法不合規之處。徵收決定公告中並不包含真正的徵收決定,沒有列明徵收文號、徵收原因、徵收的四至範圍、徵收的主體、徵收部門以及徵收實施單位,也沒有簽約期及獎勵的規定。

第二,該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能否達到合理的補償標準存疑。如對於國有土地,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三,該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剝奪了當事人依法可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而該政府卻在制定的《xx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中引導大家進行貨幣化補償安置,引導大家團購房子,政府行政機關不再準備安置房。這相當於以房票制度代替了產權調換。

第四,政府存在混征的嫌疑。徵收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兩種性質,對國有土地的徵收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而對集體土地的徵收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兩種土地性質的徵收應各依其據,不能混淆。

第五,該徵收決定公告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且蓋有公章,其進行張貼廣而告之的事實已使其具體行政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現政府以糾錯的名義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實質是違規不履行的行為。

【律師建議】

儘管該政府的徵收決定公告和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存在諸多違法之處,但是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條件是認可的,因為指出政府徵收程序中的諸多違法之處並非為了推翻原有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而是使政府意識到被徵收人堅決維護自身權益的決心,從而使對方可以履職或者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

首先,向政府調取徵收決定等相關證據材料,為後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程序的提起作鋪墊,同時,在程序的推進過程中,通過法院搭建一個雙方平等對話的平台,促進政府早日履行原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條件。

其次,對政府可能對被徵收人重新評估以及送達評估報告的情形,律師建議對政府先前已作出的評估結果認可的被徵收人可拒絕政府的二次評估要求。同時,針對政府重新評估報告的送達,被徵收人可拒絕簽收,若工作人員親自送給被徵收人,被徵收人可以拍照,但不簽字。

再次,要預防對方將被徵收人的(部分)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對方可能從證載面積、營業執照有效期、納稅、年檢等方面「找茬」認定被徵收人的經營性用房為違章建築。

最後,不排除對方採用斷水、斷電、圍欄等方式強拆,被徵收人要做好各階段的證據保留和未雨綢繆。(李風儐/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872d46ae163d6c87f13686bc2b2c18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