鏟車司機突發心梗死亡,人社局卻不予認定工傷,法院這樣判…

2022-06-08     魚泡機械司機

原標題:鏟車司機突發心梗死亡,人社局卻不予認定工傷,法院這樣判…

網絡圖片

【焦點】鏟車司機突發心梗死亡,人社局卻不予認定工傷,法院這樣判…

近日,原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行政案件作出判決,撤銷了被告固原市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於受害人的死亡依法認定為視同工傷。切實地保障了死亡受害人家屬的合法權益,達到了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時間拉回到2021年12月,原州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固原市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撤銷一案。辦案法官通過詳細審查被告提供的材料等證據,發現了該起案件與經常辦理的「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有所不同,依法嚴格審查了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行政行為。

通過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的丈夫生前系寧夏某工貿有限公司招用的鏟車司機。2021年某日,張某某的丈夫在上夜班,班長安排其在充氣煤棚駕駛鏟車供煤。次日凌晨,張某某的丈夫感覺胸口疼痛,在履行了請假手續後自行駕車回家,隨後被其家屬送往某鎮衛生院搶救,5時許張某某的丈夫經搶救無效死亡。某鎮衛生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張某某的丈夫系急性大面積心肌梗死。後張某某向固原市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行政機關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認為,工傷系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本案中,從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來看,張某某的丈夫系因大面積心肌梗死所致,該心肌梗死的疾病如治療不及時會發生猝死。作為普通勞動者,由於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對於自身的病情難以作出客觀科學的鑑識,不同疾病的個體表現的嚴重程度也不盡相同,而苛求職工一旦突發疾病就徑直送往醫院,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受害人張某某的丈夫在工作時間段內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之後履行請假手續,離開工作崗位就近緩解病情符合生活情理且具有合理性,將因正當理由未能及時送醫施救且在合理時間內疾病惡化死亡的情形視同工傷,符合工傷保險規則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的要旨。因此被告固原市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系事實認定錯誤,作出的決定結果錯誤,並非依法合理的行政行為。綜上,原州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確認受害人張某某丈夫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後送醫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的行政判決。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努力實現勞動者權益的最大化,結合工傷保險的基本理念予以統籌考量,尋求公平、公正、合理的解決方案,是人民法院的應有之責。在該起行政案件的處理中,法院認為勞動者處於危急狀態及時搶救不言而喻,但是將突發疾病尚處於較次「危重狀態」且有正當事由未能徑直送醫搶救,導致死亡,排除在是視同工傷的範圍之外,不僅有悖於日常生活經驗,也難於取得公眾的普遍認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860eed525fbe912cc1936e96cde0dfe7.html